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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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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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調
調112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考試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考試時間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580
1068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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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
A土地,臺北地院就 A土地經 3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 95 條第 1項公告得自民國 111 528 日起至同年 828
日止,依第 3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 62日依同條第 2項規定聲
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 820 日進行特別變賣
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
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
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二、臺灣彰方法稱彰地院民國 112 66就債
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第三丙以簽發受款丙,背書
理?25
三、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7 77日,到期日為同年 99日,面額新
臺幣 200 萬元,記載受款人為乙,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 1(下稱系
爭本票)先經丙背書後再由甲交付乙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乙於 112 55日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裁定許可對甲、丙為強制執行,甲、丙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問:
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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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於民 105 99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交同
額本票 1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600
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
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 A土地
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
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
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 A
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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