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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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
之A土地,臺北地院就 A土地經 3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 95 條第 1項公告,得自民國 111 年5月28 日起至同年 8月28
日止,依第 3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 6月2日依同條第 2項規定聲
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 8月20 日進行特別變賣
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
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
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分)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 112 年6月6日,就債權人
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
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三、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7 年7月7日,到期日為同年 9月9日,面額新
臺幣 200 萬元,記載受款人為乙,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 1張(下稱系
爭本票),先經丙背書後,再由甲交付乙。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乙於 112 年5月5日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裁定許可對甲、丙為強制執行,甲、丙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問:
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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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於民國 105 年9月9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交同
額本票 1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600
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
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賣 A土地。
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
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
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 A
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