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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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在臺南市的甲,於民國 110 年2月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
元,未記載付款地及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向住在臺中市之友人乙借款,
並在本票上記載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則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後因乙多次向甲催討借款無結果,甲也遷居臺中市。乙乃向臺中
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試問受理本件聲請案之法院就下列三
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8分)
聲請狀未記載本票提示之日期。(7分)
聲請狀請求甲應給付 50 萬元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支付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10 分)
二、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向銀行抵押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約定分 7年
攤還本金及利息。隔年甲因另購其他房屋,乃將房地出售予乙並辦竣移
轉登記,約定由乙繼續按月清償前開借款。今年因疫情關係,乙失業無
力清償貸款,銀行乃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請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就本件聲請案應以何人為相對人?(7分)
債權人可否不拍賣抵押物,而另行起訴請求甲清償借款?(8分)
法院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前,應通知何人就本件聲請案陳述意見?
請說明理由。(10 分)
三、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拆屋還地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在執行
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另名債權人丙聲請對債務人前開房屋執行假扣
押,且經法院將房屋執行假扣押查封完畢。俟丙取得對債務人清償借款
之勝訴確定判決後,然債務人之前開房屋業經拆除執行完畢,只餘存鋼
筋、木材等建材。請問法院是否可依債權人丙之聲請,逕將餘存之建材
拍賣抵償債權?(25 分)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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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積欠乙借款新臺幣 50 萬元,經乙多次催討拒不清償,乙乃向法院訴請
清償借款,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抗辯。法院乃判決乙勝訴確定。乙旋持
該勝訴判決聲請查封甲所有之土地。則在:
拍定前甲以乙之借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提起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
(15 分)
第三人丙則以在查封之土地有抵押權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
否有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