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科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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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3月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9 年4
月1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
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 200 萬元及
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 110 年3月13 日時,曾應乙之
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 2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
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 200 萬元發給支
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30 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 A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
返還 A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A地
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
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
訴訟繫屬中,乙將 A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
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
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40 分)
三、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 112 年5月28 日在臺北
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
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
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
「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
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
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