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17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公證人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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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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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兩公司之主營業所均設於臺北市,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
之A房地作為營業場所,雙方並於租約中約定因該契約事項涉訟時,合意由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嗣租期屆滿後,乙公司拒絕返還該房地。甲公司乃向臺北地方法院對
乙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無權占用其所有之 A房地,依租賃物返
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命乙公司交還該房地。問:法院得否依
職權將該訴訟移送於桃園地方法院?(25 分)
二、甲將 B房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每月 1日繳付,
如逾期未繳,則罰二倍租金額作為違約金。茲因乙積欠十期租金未繳,甲依簡易訴
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乙給付甲 150 萬元,其中租金 50 萬元,違約金 100 萬元,
且僅就租金 50 萬元部分繳納裁判費。問:法院得否定期命甲就違約金 100 萬元部
分補繳裁判費?乙抗辯本訴訟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其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乙、丙、丁四人合夥經營 K牛肉麵店,約定由甲執行合夥事務,向戊購買麵粉,
積欠價金新臺幣 15 萬元。戊對 K牛肉麵店起訴,請求給付該價金,經法院判決戊
勝訴確定。問:如戊起訴時,丙已退夥半年,戊所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
否及於丙?(25 分)
四、甲被乙所駕駛之轎車撞成重傷,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50 萬元,並另自 102 年10 月起至 112 年9月每月給付甲 5萬元。甲
於該判決確定後,為確保其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問:
法院可否以甲欲保全之請求業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可持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已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為由,駁回甲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