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140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公證人
科 目: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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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法第 70 條規定:「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
書。」下列公證之請求,公證人得否受理,其理由何在?請依現行法令作答。
甲男與乙男請求作成結婚之公證。(10 分)
甲男與乙女訂定婚前協議請求公證,協議書中約定:如日後雙方離婚,1、一方
得請求贍養費若干。2、離婚後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於其中一方。(10 分)
甲為乙機關首長,甲代理乙與自己訂立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公證。(10 分)
某甲先後欠乙共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均已到期,甲無力清償,但甲有房屋
一棟,甲乙雙方約定由乙使用甲之房屋 5年,借款抵為保證金,並以借款之利息
支付租金,請求就租約及借款部分公證,並約定到期後,出租人不返還保證金及
承租人屆期不交還房屋應逕受強制執行。(10 分)
甲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金為每月 3萬元,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不依約
交還房屋為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300 萬元,並約定違約金部分得為強制執行。
(10 分)
二、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於公司重整債權聲明異議,法院已為確定裁定,該當事人就該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10 分)
本票發票人以相對人所執伊名義簽發之本票 3張皆第三人所偽造,訴求確認兩造
間就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但已逾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項所定之期間。
(10 分)
某甲持有某乙簽發之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乙張,聲請法院就該張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裁定後,某乙以該張本票債權業已清償為由,對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訴訟,同時聲請法院停止該張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10 分)
債務人對司法事務官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已逾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之 20 日
期間者,司法事務官得否裁定駁回?債務人對已核發確定證明書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予債務人,得否撤銷原已核發之確定
證明書?(10 分)
民法第 1052 條之 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
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非訟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可否代理當事人成立離
婚調解或離婚和解?(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