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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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公證人
科 目: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12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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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何謂「事實體驗公證」?請舉例說明之。(10 分)並說明公證人得為「事
實體驗公證」之法律依據及公證人所製作「事實體驗公證書」之法律上
效力為何?(15 分)
二、公證人辦理私文書正本與影本相符之認證時,發現該私文書所載內容有
違反法令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之情事,是否仍應予以認證?(25 分)
三、甲向乙借款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除簽寫 300 萬元借據給乙外,
並約定以甲妻丙所有之 A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 萬元之抵押權給乙。
屆期甲未還錢,乙乃檢附借據及相關資料,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求償 300 萬元,法院裁定准許乙之聲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在家收受法院送達其妻丙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甲認為法院裁定
所載之債權數額有誤,甲單獨以甲個人之名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是
否適法?(10 分)
丙收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經甲告知已經償還乙 300 萬元,
並提出銀行匯款單為證,丙乃提出甲之銀行匯款單主張原裁定有誤,
應駁回乙之聲請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丙所提出甲之匯款單確屬真
正,則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15 分)
代號:
1012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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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均住臺中市,甲為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乃於乙之
住處簽發一張面額 500 萬元本票給乙供擔保,約定 1個月後還款,屆期
甲未還錢。乙持本票向甲提示付款遭拒,持該本票向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500 萬元。經法院裁定准許後,
甲主張該本票所擔保借款,其僅取得 200 萬元,乙尚有 300 萬元未交付,
依法乙應證明有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本票裁定記載債權額 500 萬元與
事實不符,提起抗告。經臺中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甲之抗告後,甲認為
抗告法院未命乙提出有交付借款之證據,而駁回甲之抗告,舉證責任之
分配有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該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試附理
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再抗告事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或「最高法
院」?(10 分)
甲本人並不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本件再抗告是否應委任律師為非訟
代理人?抗告法院即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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