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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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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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調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公證人
目:公證法與非訟事件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10120
頁次
2
1
一、何謂「事實體驗公證」?請舉例說明之10 分)並說明公證人得為「事
實體驗公證」之法律依據及公證人所製作「事實體驗公證書」之法律上
效力為何?(15
二、公證人辦理私文書正本與影本相符之認證發現該私文書所載內容有
違反法令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之情事,是否仍應予以認證?(25 分)
三、甲向乙借款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除簽寫 300 萬元借據給乙
並約定以甲妻丙所有之 A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 萬元之抵押權給乙。
屆期甲未還錢,乙乃檢附借據及相關資料,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求償 300 法院裁定准許乙之聲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在家收受法院送達其妻丙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甲認為法院裁定
所載之債權數額有誤,甲單獨以甲個人之名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否適法?10 分)
丙收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經甲告知已經償還乙 300 萬元
並提出銀行匯款單為證,丙乃提出甲之銀行匯款單主張原裁定有誤,
應駁回乙之聲請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丙所提出甲之匯款單確屬真
正,則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15 分)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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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均住臺中市,甲為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乃於乙之
住處簽發一張面額 500 萬元本票給乙供擔保,約定 1個月後還款,屆期
甲未還錢。乙持本票向甲提示付款遭拒,持該本票向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500 萬元經法院裁定准許後
甲主張該本票所擔保借款其僅取 200 萬元乙尚有 300 萬元未交付
依法乙應證明有交 300 萬元之事實,本票裁定記載債權額 500 元與
事實不符,提起抗告。經臺中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甲之抗告後,甲認為
抗告法院未命乙提出有交付借款之證據,而駁回甲之抗告,舉證責任之
分配有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該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試附理
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再抗告事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或「最高法
院」?(10 分)
甲本人並不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本件再抗告是否應委任律師為非訟
代理人?抗告法院即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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