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130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公證人 
科    目: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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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任職於甲公司,於離職前,甲要求乙簽訂「離職聲明」,保證遵守保密及競業禁
止約定,十年內不得在與甲公司具有競爭關係而生產同類產品之任何其他公司任職。
如有違反,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違約金。甲、乙向公證人請求公證
上述之「離職聲明」,並於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問:如公證人認為違約
金約定過高,且十年過長,應如何處理該請求,得否拒絕公證?公證人如依甲、乙
之請求作成公證書,其後甲認為乙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時,執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違約金 1億元,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二、甲有 A屋一棟,於民國 100 年9月1日出租予乙,租期至 103 年8月31 日止,該
租約業經公證,並約定期滿時乙應交還房屋,並願逕受強制執行。乙承租後在系爭
房屋開設「乖乖安親班」,於 103 年1月因經營不善將安親班轉讓給丙。由丙占有
系爭房屋繼續營業,並更名為「資優安親班」,繳納租金給甲,甲、丙雙方約定租
期至 104 年12 月31 日止。問:於 104 年底租期屆至後,丙拒交還 A屋,甲得否以
上開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25 分) 
三、甲、乙為夫妻,於丙一歲時,共同收養丙,並經法院認可。丙於十五歲時,以甲、
乙未盡父母之責任,並為不當管教,向法院請求終止甲、乙與丙之收養關係。問:
丙是否具有程序能力?就此事件,法院應如何調查事實、證據以作成裁判?甲、乙
如自認與丙經常爭吵並有體罰丙之事實,且願意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應如何進行程
序為審理及裁判?(25 分) 
四、甲執發票人乙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第一審法院准
許。乙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理由略為:該本票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該本票係
為清償賭債而簽發,應不得請求。問:抗告法院應如何為審理及裁判?如就抗告法
院之裁定不服,應向何法院提起再抗告?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確定後,乙
得否就該確定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法院聲請再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