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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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調
調112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考試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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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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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乙欲購買由原住民甲所有之原住保留地 A
經營溫泉民宿之用,然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項、原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項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應以原
住民為限之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
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就前
開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三人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或認證。請附理
由說明公證人應否准予辦理?(25
二、甲將其所有之 A屋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 110 11
日起至 111 12 31 日止,共計 2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萬元,應於
每月首日以現金支並偕同前往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之丙律師事務
所辦理公證丙律師依據乙兩人之陳述作成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
公證書並載明:承租人乙如不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或不於租賃期間屆
滿時交還房屋者,均應逕受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本件房屋租賃契
約公證書之執行效力如何?如甲持此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
法院並據以執行時,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三、甲(住所設於彰化)向乙(住所設於臺中)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同時
簽發到期日為民國 112 51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應
之要求,甲再邀同丙(住所設於南投)共同於發票人欄中簽章,但本票
上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
列甲、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本票裁
定事件)。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應由何法院管轄?(10 分)
本件本票裁定事件經法院裁准後,甲一人以該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
項為由提起抗告,其效力是否及於丙?(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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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收養認可事件中,於法院裁定前,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死亡,程序是
否有承受、續行之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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