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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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將「A地」1筆,面積1公頃,坐落位置、範圍依所附地籍圖說,全部
為空地出租與乙,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僅作為露天停車場使用,
租期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每年租
金新臺幣2百萬元,甲、乙雙方於105年12月31日共同請求法院公證人就
該租賃契約作成公證,公證書並載明:「甲、乙雙方約定乙應於租期屆滿
時,將 A地全部原狀返還予甲,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乙於108
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未將 A地交還予甲,甲乃持上開公證書向執行
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對乙核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惟乙
置之不理,嗣執行法院履勘現場結果,假設下列兩種情況,執行法院應
如何處理?
乙於甲交付 A地後,並未自己占用,隨即將 A地全部轉租予丙經營露
天停車場,現 A地為丙占用中,丙拒絕遷讓,執行法院可否逕對丙強
制執行?(10分)
乙於甲交付 A地後,未得甲之同意擅自在 A地內興建未辦保存登記
之鋼骨造「B平房」1千平方公尺,作為室內收費停車場,並僱用丁在
B屋內當收費員,甲向執行法院請求丁應遷出 B屋,乙應拆除 B屋並
將A地全部騰空返還甲,惟乙、丁均向執行法院表示拒絕遷出暨拆屋
還地,執行法院應否准甲所請,對乙、丁為強制執行?(15分)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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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保全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法院裁定對乙之財產於新臺幣
(下同)6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獲准,甲乃以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
繳納執行費4萬8千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 A地1筆強制執行(下
稱子案),惟債務人所有之 A地業經執行法院另案債權人丙,以法院命
乙給付丙6百萬元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先行查封並進行鑑價拍
賣中(下稱丑案),執行法院就子案未再對 A地查封即逕為併入丑案執
行,問:
如子案併入丑案後,丑案債權人丙於 A地未拍賣前撤回強制執行之聲
請,則丑案是否應將 A地查封撤銷,再由子案另行查封?執行法院應
如何處理?(10分)
如A地經丑案拍賣,以650萬元拍定,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實施分配,
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應優先受償之執行費用後,剩餘6百萬元,甲、丙
各分得3百萬元,分配期日甲、乙、丙均無異議,執行法院乃將假扣押
債權人甲分配之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辦理提存,經過一
年,甲持本件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執行名義即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3百
萬元之終局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請發給假扣押強制執行分配所得
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載貨證券準據法之規定為何?實務見解又為
何?(25分)
四、我國男子甲與越南女子乙5年前於臺灣結婚,婚後定居我國。乙於2年前
以探親為由,返回越南,之後多次拒絕甲之懇求回台居住。甲認為已無
維持婚姻的必要,在我國法院對乙提起離婚之訴。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
事件?我國法院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法院又應如何決定其原因之準
據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