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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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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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公證人、行政執行官
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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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 41日,對住於 A地之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之
確定終局判決,即於同年月 10 日向 A執行法院聲請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取
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之同年 55日,甲、乙成立和解,由甲免除乙之所有債務,
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甲於同年 66復持原執行名義,向 A行法院聲請
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A行法院於同年 20 日對乙所有之土地實施查封
拍賣,乙抗辯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實體上之請求權,乃於執行程
序終結前之同年 77日,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具狀向 A執行法院聲明異
議。試就強制執行請求權之學說、執行中和解之性質及執行程序之救濟等觀點,論
A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明異議?25 分)
二、普通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 88日,取得對於債務人乙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之假扣押裁定,即於同年月 10 聲請對乙所有之 A土地為假扣押執行。
嗣另一普通債權人丙對乙取得清償借款 600 萬元之終局判決確定,乃聲請調卷執行
拍賣該 A土地,經以 450 萬元拍定,執行法院於 103 41日製成分配表,並指
定於同年月 10 實行分配,應分配於甲之金額依法予以提存,甲 103 66
日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乃聲請就該假扣押提存款取償,則乙之其他債權人可否
聲明參與分配?實務或學說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論。(25 分)
三、我國人甲、乙赴日本旅遊,某晚二人住宿於高級之溫泉旅店,夜飲而酩酊大醉;隔
日酒醒,發現房間之紙拉門與走廊之經典擺飾均被嚴重破壞。甲、乙認為係自身酒
後失態共同破壞該等物品,故向日本籍之旅店老闆丙道歉,由攜帶現金較多之甲先
賠償部分金額,並允諾二人回臺灣後將匯款給丙,以賠償全部損害。於下列情形,
我國法院應如何選用準據法?
我國法院對甲、乙訴請該損害賠償。(12 分)
若於上述之訴訟中,由丙提供之旅店走廊錄影帶,證明當晚破壞旅店物品者為乙,
甲未參與其中。甲遂向丙提起反訴,請求丙返還甲在日本賠償之金額13 分)
甲男與乙女為我國人,於我國登記結婚後,被公司調派至 A國工作。旅居 A國期
間,甲、乙感情生變,遂於 A國離婚。若 A國規定外國人離婚無須辦理登記甲、
乙在 A國以文書載明雙方兩願離婚,有丙、丁二人以證人之身分於該離婚文書上簽
名。其後,甲、乙返臺工作,然而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試問關於甲、
乙之婚姻是否已因離婚而消滅,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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