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4
年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21750 全一頁
等級: 薦任
類科(別): 司法行政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設甲因向乙借款而於民國(以下同)100 年3月提供自己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以為擔
保,後甲屆清償期無法返還借款,乙於 103 年6月依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法院查封
拍賣甲上開設定抵押權之土地。之後發現甲於 101 年10 月於上開設定抵押權之土地
上建造房屋,現並出租給丙使用中。試問:此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甲因赴居海外工作,將所有名畫一幅,委託乙保管,結果乙未經甲同意將該幅畫借
給丙畫廊展出。甲返國後請求乙返還上開名畫遭乙拒絕,甲起訴請求返還並取得勝
訴判決確定;甲執確定判決請求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三、我國籍人甲在臺北市,於我國背書新加坡人乙於新加坡簽發,以新加坡銀行為付款
人,面額五萬美元之支票乙張(其上無準據法之記載),交與我國籍人丙抵付貨款。
經丙向付款銀行提示,因該帳戶已經清算了結,未獲付款,丙認為依新加坡法律,
支票只須表明一定金額、付款銀行及簽名,即可認係為支票,甲應負背書人責任,
遂於我國法院訴請甲清償五萬美元。甲則抗辯,系爭支票並未依我國法表明其為支
票(Check Cheque)字樣,無票據關係可言。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本件準據法如
何決定?(25 分)
四、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民國 99 年修正時,相當比例地納入「關係最切」
選法原則。試就「關係最切」之意義、其於國際私法發展中之定位,並列舉現行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任二涉及「關係最切」之條文,扼要說明其各自的「關係最切」
內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