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年交通
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 級:薦任
類科(別):司法行政
科 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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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乙簽發之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本票,執票人甲於到期日提示未獲
付款,其因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並獲裁定准許。甲乃據此向
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法院已就乙之 A動產進行查封(但
尚未拍賣)。此際乙主張於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時已於程序外
清償 60 萬元之票款債務,試問乙有無任何強制執行方面的救濟方式?
(25 分)
二、甲訴請乙支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買賣價金。法院判決甲 300 萬
元勝訴確定,甲據此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執行法院就乙對丙之每月
薪資債權的三分之一(已依法定標準保留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及其共同生
活親屬所必需之數額)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並將其送達給乙與
丙,且已通知甲。試問其後持有 150 萬元借據之丁可否聲明參與分配?
(25 分)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
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同法第 4條第 2項復規定,「當事
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今有某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其準據
法本應為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因當事人無國籍,而適用其住所地法或居
所地法。試問此時是否仍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條(反致條款)的
適用餘地?(25 分)
四、關於一般物權準據法之決定,各國法律規定大致可分為二類:統一主義
與區別主義。請說明這兩種立法體例之基本概念與立論依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