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公證人
科 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考試時間: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5分)
承上,如乙對住於臺北市之丙有金錢債權,甲聲請就乙對丙之金錢債
權及乙坐落於桃園市之不動產為執行,問本件臺北地院、臺中地方法
院或桃園地方法院何者係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
否對本件所有執行標的均得逕為執行行為?(10 分)
又乙對丁保險公司(總公司位於臺北)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甲欲聲
請對其強制執行,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為何?(10 分)
二、債權人甲、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 A屋,
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嗣甲向
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問:
執行法院是否應得乙、丁同意方得裁准延緩執行?(10 分)
嗣於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僅甲於10 日內聲請續行
執行,乙並未聲請,則乙是否生視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效果?(15 分)
三、A國人甲與旅居 A國多年之我國人乙為好友,乙陪同甲來臺旅遊。乙駕
駛重型機車載甲,因超速不慎撞上分隔島,導致甲當場死亡,乙亦受重
傷。甲之父母丙(我國籍)、丁(A國籍)於我國法院對乙起訴,主張依
我國民法第 184、192、194 條等規定,乙應賠償丙、丁因甲之死亡支出
之殯葬費用、甲對丙、丁負擔之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設依 A國法
律,子女並無扶養父母之義務,乙於 A國及我國均有住所,試回答下列
問題:
我國法院對本案有無國際管轄權?(25 分)
我國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