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公證人、行政執行官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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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 100 年3月間,在臺中市無
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
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
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
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訴訟中,甲另積欠乙之借款二
百萬元亦屆至清償期,惟乙未主張就該借款與其上開所欠甲之貨款抵銷之。嗣法
院判決乙應給付甲貨款三百萬元,並告確定。確定後,乙可否對甲就上開二百萬
元借款主張與其積欠甲之貨款中之二百萬元債務抵銷,而另案請求確認上開確定
判決所命乙給付金額於超過一百萬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共有人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並聲明求為依分割 A方案原物分割。審理後,
如法院判決依分割 B方案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是否為訴外裁判?
三、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
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第一審判決,為甲勝訴之判決,並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
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乙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乙之上訴為有理
由,而諭知「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即將該案件除假執
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第二審法院更審後,如仍認甲之上訴為有理
由,為甲勝訴之判決,得否再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
(25 分)
四、甲以乙積欠伊債務,而乙對丙有借款債權存在,但丙否認乙對其有借款債權存在,
足以影響伊之求償為由,乃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
丙間之借款債權存在。試問:若有下列情形,其效力如何?(25 分)
第一審訴訟中,乙認諾,丙未到場。
若第一審甲獲勝訴判決,僅丙一人上訴,乙捨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