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
頁次:
-
19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第三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以其上訴
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法院應先定相
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被上訴人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送達後 15 日內提出答辯狀,未提出者,視為對上訴人之主張不
爭執
20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就有無訴訟能力發生爭執時,法院不得就此為中間裁判
法院未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為判決時,該判決當然無效
法院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當事人於訴訟中喪失訴訟能力,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21 關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於判決確定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知悉在前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起訴之不變期間
起訴狀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
起訴狀應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22 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已無力清償本票票款,未經提示本票,逕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該法院
應如何處理?
以甲無追索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依甲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視甲有否提出本票原本再為准駁 應訊問乙之意見後再為准駁
23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於財產權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前,於認必要時,得依職權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法院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裁定前所為之緊急處置相異時,於定暫時狀態之裁定確定前,
相異之緊急處置並不失其效力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
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24 甲列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家事訴訟時,下列何者非專屬管轄?
離婚之訴 確認遺囑真偽之訴 撤銷婚姻之訴 認領子女之訴
25 甲以乙詐欺結婚為由,列乙為被告,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間為由,判決甲敗訴
確定(下稱前訴訟)。依甲、乙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陳述可知,雙方均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
事由,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
乙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甲闡明「是否為離婚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之義務
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
前訴訟之法院無向乙闡明「是否提起離婚反訴」之義務
乙於前訴訟無提起反訴之義務,得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