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3512
頁次:4
-
4
36 於下列何種情形中,司法警察無搜索票,不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因執行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因追躡現行犯,有事實足認現行犯確實在內者
拘提證人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37 刑法第 61 條所列之罪的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幾日前送達?
3日 5日 7日 10 日
38 下列何者,為司法警察搜索時不得扣押之物?
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
本案應扣押之物而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
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文書而尚未經該管公務員允許扣押者
可為證據之物
39 下列有關告訴乃論之敘述,何者有錯誤?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個月內為之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偵查中,經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緩起訴之處分
40 下列何罪,檢察官開始偵查,不受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自訴」之限制?
強盜罪 搶奪罪 告訴乃論之罪 殺人罪
41 下列關於傳喚與拘提之敘述,何者正確?
證人證詞至關重要,得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拘提由檢察事務官執行 拘票得限制執行拘提之期間
42 偵查中,為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此限制書由何人核發?
檢察官 該管法院之法官 監所長官 檢察長
43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屬於下列何種概念?
起訴不可分 告訴不可分 自訴不可分 審判不可分
44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當場制作筆錄時,下列何者得不予記載?
受訊問人之陳述 訊問之處所 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 訊問人之年籍資料
45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公示送達?
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在監服刑
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因住居於境外,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46 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法院不須命何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被告 被害人 辯護人 公訴人
47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當事人得拒卻鑑定人之事由?
鑑定人於該案件為告訴人 鑑定人與該案件被害人有婚姻關係
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 鑑定人於該案件曾執行檢察官職務
48 下列有關審判筆錄之事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何者敘述不正確?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受訊問人須在審判筆錄簽名
49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何人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 檢察長 檢察總長
50 下列何種情況,於偵查中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最輕本刑在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 被告為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