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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下列關於抗告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10 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
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 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
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11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12 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之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甲應儘快起訴,未起訴前法院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為使定暫時狀態之程序迅速進行,法院命甲釋明即可,無須命乙陳述
13 下列關於公示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經法院裁定後再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登載於公報,或刊登於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或併用之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因遲誤申報期間,故不生申報效力
對於除權判決不服者,得依法上訴
14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
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
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
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
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15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
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16 以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假執行 假扣押 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7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應在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
法院對於債務人逾期提出之異議,即應以裁定予以駁回?
10 日 20 日 30 日 5日
18 債權人起訴前聲請受訴法院進行假扣押,若請求之標的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者,法院對於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多少比例?
十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四分之一
19 以下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合意定管轄,當事人應以書面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的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