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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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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
障礙人員考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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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 別:五等考試
類 科:錄事、庭務員
科 目: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考試時間:1小時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50 題,每題 2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3509
頁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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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民事訴訟法部分
1 下列何者非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中法院應盡之義務?
闡明義務 訴訟促進義務 中立性義務 依職權提出證據之義務
2 下列何者非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之程序基本原則?
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原則 集中審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
3 下列何種情況屬於專屬管轄?
因確認質權存在而涉訟 因確認不動產抵押權存在而涉訟
因動產共有物之分割而涉訟 因請求返還借款而涉訟
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
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
何法院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5 下列何者無當事人能力?
巴黎華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長榮公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
6 在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定公益社團法人代為進行訴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如為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而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為給付總額之裁判,無須就分配方法達成協
議,法院即可為總額性裁判
如為非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而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為給付總額之裁判,法院即可為總額性裁判
如為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而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為給付總額之裁判,須就分配方法達成協議,
法院始可為總額性裁判
如選定人限制被選定人為訴訟標的捨棄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其他選定人
7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選定當事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可選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外之自然人為被選定人
選定人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給被選定人
選定人授與訴訟實施權於被選定人
選定人限制被選定人為訴訟標的捨棄、訴之撤回與訴訟和解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其他選定人
8 下列何種行為,訴訟代理人可不經特別委任為之?
訴訟標的之捨棄 證據之聲請 訴之撤回 訴訟上和解
9 訴訟標的對於各人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效力不及於全體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效力及於全體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生訴訟裁定停止之原因,其裁定停止之效力不及於全體
共同訴訟人一人生訴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當然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10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為在監所人,法院向其住居所送達,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者,仍生送達效力
因大廈管理員為當事人之受僱人,其收受訴訟文書之效力,與當事人本人收受相同,自不因該管理員嗣後
是否轉交該當事人而有差異
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居住於外國者,得以郵務直接郵寄送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