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
頁次:
-
17 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除經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得為下列何種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
追加請求給付違約金9萬元 追加請求給付房屋損壞修繕費6萬元
變更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13萬元 反訴請求返還押租金12萬元
18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乙抗辯兩造間不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但對甲主張交
付款項一事未表示意見,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關於第二審法院之審
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如乙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經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乙之上訴即屬顯無
理由,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如乙於第二審抗辯已如數清償,為新防禦方法,應釋明例外得提出之事由,否則不得提出
如乙於第二審僅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而未再辯稱無消費借貸合意,則第二審法院應依乙之上訴
理由調查,無須再審酌乙於第一審之抗辯
如乙於第二審抗辯甲未交付100萬元,因乙於第一審未對此爭執,應視同自認,不得再於第二審追
復爭執
19 關於抗告與異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對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三審受命法官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依異議程序處理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對於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均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對於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異議
20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A屋為其所有(下稱前訴訟),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再以乙為被告,起
訴請求乙遷讓返還A屋(下稱後訴訟),經6年訴訟期間,始經後訴訟法院以前訴訟確定判決為依據,
判決甲勝訴確定。乙於收受後訴訟確定判決後,隨即發現前訴訟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之事由
(下稱B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已無法救濟
乙得以前訴訟確定判決有B事由,對前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乙得以前訴訟確定判決有B事由,對後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乙得以前訴訟確定判決有B事由,同時對前訴訟及後訴訟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21 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於提起再審之訴時,訴訟標
的價額已跌為300萬元,應依何價額計徵再審之訴之裁判費?
165萬元 300萬元 400萬元 500萬元
22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對於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應負之責任為何?
重大過失責任 抽象輕過失責任 具體輕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23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對於公示催告之聲請不生影響
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延長公示催告之期間 法院得依職權登載公報
24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自丙男受胎而生下A。下列何者,欠缺當事人適格?
乙以甲與A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甲以乙與丙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A以甲為被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若乙已死亡,甲以A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25 甲向乙之住所地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請求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審理中乙住所搬到臺中,乙抗
辯原法院已非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件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本件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
法院不得經甲之同意,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法院就管轄權有無應依職權審酌,不必等待當事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