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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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170
10370
1047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科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
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
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
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
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 萬元,
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
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二、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 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
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6月甲向乙
要求給付該 65 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 65 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
25 分)
三、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
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
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
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
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四、甲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應給付債權人乙新臺幣 60 萬元甲自以為並
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
產。試問:該支付命令有何效力及甲有何法律上救濟方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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