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170 
10370 
1047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科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
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
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執行職務。數月後,受訴法院
判決甲的請求全部有理由。乙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當丙欲參加訴訟並提出防禦方
法時,始得知乙已經撤回上訴,該判決因而確定。嗣後,乙起訴丙求償該 125 萬元,
於此訴訟中,丙得否主張前訴法院的判斷,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
的權利致生甲損害,為錯誤的判斷?(25 分) 
二、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 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
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年6月甲向乙
要求給付該 65 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 65 萬元價金。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
(25 分) 
三、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
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
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
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
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四、甲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應給付債權人乙新臺幣 60 萬元。甲自以為並
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
產。試問:該支付命令有何效力及甲有何法律上救濟方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