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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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別:三等考試
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10170
10670
1077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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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
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
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
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
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造均
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
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
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
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二、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 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
105 10 1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
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 7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
損失共計 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
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
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三、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3月間多次通姦,以乙
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
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 200
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 105 7月有另次通
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 105 4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
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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