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科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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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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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
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
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
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
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
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
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
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
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
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
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二、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 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
國105 年10 月1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
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 7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
損失共計 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
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
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三、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3月間多次通姦,以乙
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
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 200 萬
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 105 年7月有另次通
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 105 年4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
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