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550-10750 
4045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
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科目: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警員於夜間在路口值勤時,發現甲駕駛汽車蛇行後自撞電線桿停下,嗣靠近駕駛座
後發現車內有數瓶酒瓶且酒氣沖天,為取得甲蛇行自撞電線桿之證據,乃進入車內
取得其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張並扣案,經酒精測試儀測試後,甲吐氣每公升
高達 0.75 毫克,警員爰以甲為酒駕之現行犯逮捕之,並載送至警察局製作筆錄。試
問:警員因調查證據之必要,於警察局要求採取甲之指紋、掌紋以供比對,甲不同
意,警員得否違反甲之意思採取之?又警員所取得上開行車紀錄器內之 SD 記憶卡
1張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二、甲與其妻乙素不和睦,緣於民國 106 年3月1日巧遇其國中戀人丙,甲乃向丙吐露
其與乙之婚姻生活缺乏交集,甲、丙因而舊情復燃,於當日至汽車旅館發生姦淫行
為,甲並以其手機錄影留念。嗣於同年 4月1日,乙偶然借用甲之手機而查覺甲、
丙之上開姦情,乙憤而於當日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對甲、丙提出告訴,嗣經
丙於同年 5月1日與乙和解並給付賠償,乙乃於 5月2日撤回對丙之告訴,檢察
官因而僅起訴甲通姦之犯行。試問:法院對於甲通姦之行為,應為如何之判決?
(25 分) 
三、檢察官偵辦甲攜帶兇器強盜超商之案件,依偵查所得之證據,包括:甲於偵查中坦
承:「我有攜帶水果刀強盜之行為」等語,並作成偵訊筆錄;證人即店員乙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甲當日有至超商持水果刀抵住我脖子,並要我把錢全部拿出來給甲」等
語,其證詞亦製作成偵訊筆錄;此外,並有扣案之監視錄影畫面光碟 1張及水果刀 1
把在卷可稽,本案於起訴後經指定辯護人到庭為被告辯護。試問:法院於審判期日
進行中,對於上開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光碟 1張及水果刀 1把,
各應如何依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合法之調查,以作為認定事實、形成心證之
基礎?(25 分) 
四、檢察官偵辦被告甲詐欺之案件,依偵查中之相關證據,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
乙之財產時,於刑事程序上應為如何之處置?嗣被告甲之詐欺案件經起訴後,第三
人乙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若第三人乙未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
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