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類 科 組: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
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大學二年級學生甲與乙,因經常與同學 X爭論,而懷恨在心,常思教訓 X。某日甲
與乙又與 X激烈爭執,甲與乙乃相約於放學後各取直徑 3公分、長 1公尺之圓木棍
1支,由甲守學校前門,乙守學校後門巷道,一遇 X出現,即予教訓。俟 X尚不知
有禍臨頭,仍高高興興地從學校後門回家,剛好遭乙堵在巷口,以木棍毆打其肩膀
及頭部 3下。X奮力逃走後回家,因腦部疼痛經家人送醫後竟然因腦溢血而死,死
因與乙毆打時用力過猛有直接關係。問:
X的死亡共同負責?理由為何?(13 分)
12 分)
二、甲單身,其父 A已年滿 70 歲,體力衰弱,無工作能力,須坐輪椅始能移動,平日
與甲一起生活。自 104 年1月1日起,甲將其父委由開設養護之家之乙照料,並簽
訂契約每月養護費新臺幣 2萬元,3個月一期,期前繳交費用,若有一期不繳,契
約即自動終止,甲應將 A帶回。俟甲與乙簽約繳交頭期款後,至 5月下旬尚未繳交
第二期養護費。乙不堪賠累,4次催繳並要甲將 A帶回,但甲均置之不理。乙遂於
104 年6月15 日10 時將 A以輪椅帶至甲居住處所,見甲不在家後,將 A棄於門口
逕自離去。直至夜間 10 時,甲仍未返家,但 A已氣息微弱,陷入昏迷,鄰人見狀
不忍,遂報警處理,警乃將 A送醫,幸未死亡。問:
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理由為
何?(13 分) 12 分)
三、甲對乙實行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項)。乙到警察局,並由警察丙受理報
案。丙問乙,是否要對甲提出告訴,在甲當場向乙道歉後,乙表示不想告甲了。一
星期後,乙和甲發生口角,乙一氣之下遂又來到警察局並且對丙表示,要告甲對乙
實行普通傷害罪。不過,丙對乙表示,因為乙已經放棄告甲,他已經不能對甲就先
前傷害乙的案件提出告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說法是否正確?請詳述理
由。(25 分)
四、甲涉嫌殺死丁,乙全程目睹。在調查中,警察丙想調查乙,對乙發出通知書。根據
該通知書,乙應在民國 103 年8月15 日下午 2時到警察局,就甲涉嫌實行殺死丁
的案件,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無故不到場得處以新臺幣 3萬元以下之罰鍰。乙按
照上述通知書所載時間準時抵達警察局。丙在詢問乙之前,要乙先朗讀當據實陳述
絕無匿飾增減的書面,然後在上面簽名並蓋指印;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作
法是否完全正確?請詳述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