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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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三等考試
科: 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
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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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親甲,攜同三歲的小兒在便利商店購物。甲先裝滿一大盒熱騰騰的關東煮,放置
在結帳櫃臺上,又走回貨架,挑選物品。此時,小兒伸手拿取桌上的關東煮,卻打
翻淋在頭臉上,導致多處燙傷。店員乙雖注意到小孩的舉動,但忙於幫其他顧客結
帳,且立於櫃臺之內,來不及防止。問對於小孩的燙傷,甲乙是否有罪?(25 分)
二、甲乙丙三人結伴登山,由於迷路,在山中慌亂多時,才尋得正確路徑。三人氣力用
盡,無心繼續前行,竟然商議,謊稱發生山難,以電話向消防局請求直昇機救援。
待直昇機將三人送抵平地,發現並無傷者。三人表示,這是下山最快與最安全的方
式,歉然致謝。直昇機這一趟救援飛行,雖無天候異常所可能引發的危險,但卻耗
費油資新臺幣 6萬元。問甲乙丙三人是否有罪?(25 分)
甲為任職於某公務機關之公務員,因涉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承包廠商收賄
新臺幣 9千萬元,嗣因案情爆發,即逃逸無蹤,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於民國
101 630 日,至甲家中起出賄款,並當場逮捕甲到案,甲之辯護人於檢察官偵
查中聲請接見甲,惟檢察官認甲之辯護人之接見將導致偵查中斷,顯然妨害偵查進
行,因而諭知暫緩接見。試問:
檢察官之該項處分是否合法?並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5分)
甲或甲之辯護人有何救濟方法?並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5分)
如甲係羈押中之被告,試問:
檢察官諭知暫緩接見之處分是否合法? 10 分)
甲或甲之辯護人有何救濟方法?(5分)
並分別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檢察官以甲因一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4款之圖利及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
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經偵查終結於民國(下同)83 6
6日提起公訴,嗣第二審法院於 101 710 日審理結果,因刑法於 94 22
修正,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已限縮,甲已非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試問:
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甲之上開行為不構成檢察官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4
之圖利罪,及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僅
構成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則:
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10 分)
甲對於該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10 分)
並分別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
如法院經審理結果,認既不能證明甲犯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亦因刑法之修正,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已限縮,甲已非貪
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復不能證明甲之上開行為另構成其他罪行,則法院應
為如何之判決?(5分)
並分別說明其理由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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