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官營繕工程組、調查工作組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820-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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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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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 A獨自一人,便
灌A不同種類的酒,趁 A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
交,另架設手機錄下 A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
又到夜店認識 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
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
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 C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
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 C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
的臉合成,製作 C的裸照,再傳給 C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
傳送到 C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二、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
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
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
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
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
裝備注意要點」第 3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
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
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 4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
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代號:
10820-11020
40120-4082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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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涉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以新臺幣 3,000 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給乙,經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甲之住處扣得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前揭買賣毒品之款項,檢察官以甲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符合
羈押事由及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法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檢察官於蒐證
完畢後,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而經法院進行審理。試問:何謂「嚴格之
證明」、「自由之證明」?請說明於刑事程序中,何種事項須經「嚴格之
證明」、何種事項僅以「自由之證明」即可?並請就上開案件中,關於認
定「搜索」、「羈押」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事實,論述是否需要
經「嚴格之證明」?(25 分)
四、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
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
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
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
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
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
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