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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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 代號31080
別:
三等考試
科: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目:
政府採購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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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某政府採購司法訴訟案件中,未得標之業者認為採購機關決定採選擇性招標是為
違法,試論述該機關應如何主張其採選擇性招標是為合法?請從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之規定及舉證方法論述。(25 分)
二、採購機關與廠商之採購契約中明定:廠商履約,有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經三
次通知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且
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且依本條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機關得追回付給廠
商之所有款項。試申論本約定是否有效?請就其合法正當性及可能違法之情形分別
論述。(25 分)
三、在某政府採購爭議案例中,廠商甲參與乙機關之 AB二項採購案,乙機關以甲廠
商有違法將該二項採購案轉包予他人之情事,而通知甲廠商以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而欲以同法第 101 條之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試申論本案中,
所涉相關違法情事之舉證責任合理分配與判斷二造孰為正當之要素。(25 分)
四、在某採購申訴案件中,申訴廠商甲參與招標機關乙所辦理 A 採購案,於該採購案
中,乙機關於招標公告中規定 K 國廠商不得投標,並排除 K 國製品。試論在此情形
下,若甲公司對乙機關提出申訴,申訴審議單位在審議時可能需考量之判斷要素有
那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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