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 政府採購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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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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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營
繕工程組
目:政府採購法
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10540
11040
41540
頁次:
一、甲、乙、丙三家廠商參加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查發現甲、乙、
丙三廠商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機關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
連號,丁機關認為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項第 5款:不同
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
定,沒收甲、乙、丙等三家廠商押標金各新臺幣 20 萬元,並取消其
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請問:丁機關該依據政府採購法那一條規定為
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若丁機關因此而沒收甲、乙、丙三家廠商之
押標金,甲、乙、丙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12 分)
A廠商參加 B機關之工程採購招標案經於民國 108 21日決標
1為最 26
A廠商於訂約日前以投標金額偏純係筆誤請求 B機關准予不
決標於 A商並發還押標金,B機關則於同年 28 日函復請依限辦
理訂約手續,否則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7款辦理。其後
A廠商仍不訂約,B機關遂依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
A廠商,另將 A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並不予發
還押標金。A廠商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行
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應為如何之決定?(13 分)
代號:
10540
11040
4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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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回答下列有關押標金之問題: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
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請問:押標金之
性質為何?(8分)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項第 1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所謂「虛偽不實」與
刑法對「偽造、變造」之理解是否一致?(8分)
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幾年,即不得
行使?(9分)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
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而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
有何事由,得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又廠商於何
情形,可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
不合法定程式者,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
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
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法
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或降低主方案之效率等情形時
關應為如何之措施?其因替代方案之履約問題發生糾紛,應向行政法院
或民事法院起訴?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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