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公職法醫師、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科 目: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
10750、11550
頁次:
-
一、偵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何種情況下應指派或指定律師為其辯
護?有無例外?(13 分)某甲為原住民,涉犯刑法告訴乃論之傷害罪,
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項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在偵、審階段,應否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12 分)
二、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
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
報請站務督導 A到場處理,甲竟對 A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
(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出面制止,甲即朝 A踢
腿,致 A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
前相遇,甲對 A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
嚇行為)。案經 A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
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
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
為如何救濟?(13 分)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
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三、A男B女為配偶關係,某日 A男毆打 B女,致 B女受有手腕瘀血之傷害,
案經 B女提出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授權檢察事務官進行訊問,檢察事務
官以 B女及 A、B二人之未滿 8歲女兒 C為證人,均未命具結而作成訊問
筆錄,該 B女(13 分)、C童(12 分)之訊問筆錄各有無證據能力?
四、檢察官 A偵辦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傳訊甲、乙、丙等多名證人,訊問中,
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應告知事項,其後即以甲為證人並經具結之
陳述,作為對甲提起公訴之證據資料,請問,檢察官對甲所作成之訊問
筆錄,得否於審判中作為證據,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