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20150 
2045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科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屋,甲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
乙返還 A屋;亦一併依據民法第 179 條,訴請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下同)50 萬元。甲起訴時 A屋之交易價額為 300 萬元,訴訟進行中A屋之交易價
額飆漲為 400 萬元。試問: 
A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10 分) 
甲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乙主張之民法第 767 條第 1項、第 179 條等兩項請求權,
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15 分) 
二、 甲為 A地之所有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間與乙通謀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將 A地
登記於乙之名下。105 年間甲向乙購買 B屋,買賣契約生效而乙尚未給付。其後甲向
乙請求移轉登記 A地與 B屋之所有權與甲,遭乙拒絕。甲乃於 106 年7月10 日向第
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將 A地與 B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甲,並聲請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試問: 
甲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為何?(15 分) 
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三、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
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
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
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
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司法警察甲,報經檢察官許可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載明案由與標的為「毒品案件
之相關物證」,地點為乙的住家,經法院准許,持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乙住家,卻發
現乙家中藏有非法制式手槍一把,未向法院聲請許可,即加以扣押並送交檢察官處
理,試問此扣押是否合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