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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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共有 A地,並已協議分割
A地(下稱系爭分割協議),惟乙拒不履行該協議,爰依系爭分割協議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命乙依系爭分割協議之內容辦理 A地之分割登記。
乙則提起反訴,主張:兩造就 A地並未達成任何分割協議,惟兩造均不
願繼續維持共有關係,爰請求法院判決將 A地變價分割。試問:法院就
A地之分割方法,應否受甲、乙所為訴之聲明之拘束?(25 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 A車,甲已合法解除系
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
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命乙交付 A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
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 A車予甲,並
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僅甲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先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
如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備位之訴為審判?(13 分)
僅乙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
如認乙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12 分)
三、某銀樓之數金條遭竊,店家火速報警。警察認為甲涉有嫌疑,立刻前往
甲宅,欲入內搜索。警察抵達甲宅時,因甲不在家,與甲同住之老母 A
前來應門,警察出示證件,並向 A說明來意之後,詢問 A是否願意讓警
察入內搜索,A允許警察搜索。
警察在甲宅客廳沙發下,發現一包黑色塑膠袋,裝有許多金條。試問:
該包金條得否為證據?(15 分)
偵查中,檢察官獲知甲為原住民,且未選任辯護人,乃通知法律扶助
機構指派律師為甲辯護。爾後,檢察官以竊盜罪起訴甲,向法院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甲表示,自己沒有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依法指定律
師為自己辯護。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