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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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別:四等考試
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150
20450
頁次:2
1
一、原告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乙為被告,向某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判決乙給付甲買賣價金,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
訟事件,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
他代理權限之約定。試問:
丙律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法官試行和解可否代理甲與乙成立
訴訟上和解?(10 分)
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訴訟程序可否繼續進行?若訴訟程
序仍可續行,法院可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若訴訟程序停
止,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二、甲(住桃園市)以乙(住臺中市)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
桃園地院)起訴主張乙於 107 61日駕駛 A行經新竹市某路
口,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損害,求為判決乙給付甲 100 萬元等語。
造就前開紛爭事件,未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試問﹕
乙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10 分)
若桃園地院認該院有管轄權,惟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乙,即依甲
之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主張:桃園地院
無管轄權且其未經合法通知,法院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原判決違背
管轄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發回等語。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三、居住在臺北之甲與我國某邦交國大使乙因故爭吵,心生怨恨,某日甲於
該國大使館前燒燬該國國旗以示抗議經該國大使向臺北地方檢察署請
求追懲。甲於檢察官傳喚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司法警察丙持檢察
官所簽發之拘票進行拘提,甲當場對丙辱罵三字經及吐口水。試論甲成
立上述二罪,是否得合併審理?(25 分)
代號: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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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察官於偵查某贓物罪時依線索追蹤該贓物乃甲竊取其父親乙之財物
所取得遂對甲以竊取其父乙財物之竊盜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
依法審理時,發現甲所竊取之財物非其父乙之財物,乃他人丙之財物。
試論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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