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科    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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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臺幣 30 萬元,約定應於民國 104 年5月15 日返還,但乙屆期
未清償,乃於 104 年7月5日具狀向 A地方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試問: 
若甲之聲請,並未提出足以釋明借款債權存在之證據,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若甲之聲請已符合支付命令聲請要件,A地方法院乃於 104 年7月6日對乙核發
支付命令,並於 104 年7月15 日送達乙,且乙未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
該支付命令之效力為何?事後,乙可否另對甲提起請求確認前開債權不存在之訴
訟?(15 分) 
二、甲主張其在去年向乙買下 A屋,價金新臺幣 1000 萬元,業已付清,惟乙不僅尚未
協同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將 A屋出賣於惡意之丙,並由丙訴請乙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試問: 
甲如欲同時對乙和丙起訴,應提起何種訴訟?(5分) 
甲應對乙丙為何種聲明?(10 分) 
倘若在甲起訴後丙撤回對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對乙丙之起訴?(5分) 
倘若甲在乙丙間的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欲對乙丙同時起訴,卻誤未將乙列為共
同被告,試問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5分) 
三、警員甲持拘票至有毒品前科乙之住處執行拘提時,發現房間內桌上置有毒品之吸食
器,認為乙持有毒品,雖無搜索票且經乙表示反對,仍執意開啟桌子之抽屜,果然
發現海洛因 10 包。乙迫於現實,乃依警員甲之要求補簽搜索同意書附卷。試問: 
本件搜索是否合法?(15 分) 
其因此扣得之海洛因 10 包,可否作為認定乙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有罪之證據?
(10 分) 
四、甲行竊 X之住宅,適 X歸來撞見甲在房內取物,乃將甲逮捕送交警局,X於警局作
成警詢筆錄指證甲後移送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甲後,隨即起訴。一審法院審理中,
甲出庭否認竊盜犯行,堅稱尚未進房間,但於法院提示「X警詢筆錄」時,則表示:
「是 X亂說」,審理時因 X傳喚不到,法院認定甲僅爭執該筆錄證明力,乃同意
該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據以判決甲竊盜犯行成立。一審判決後,甲選任辯護人提出
上訴,上訴理由乃以:甲並未明示同意 X筆錄有證據能力,及被害人傳喚不到,應
再傳喚,或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規定,而不得直接適用同法第 159 條之 5
規定,試從實務與學理詳論此上訴理由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