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題
解題關鍵:
警察誘惑犯人,這很明顯是陷害教唆的問題,這同時也是刑法的考點,本身並不困難。至於其他搜
索的相關問題,算是很傳統的,記得,題目是問證據能力,所以最後不要只寫一寫搜索條文就算了。
解答:
(一)甲乙之偵察行為屬違法之陷害挑唆
1.按我國法對於陷害挑唆是否適法,學說上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試述:
(1)主觀說判斷僅以「被告主觀犯意何時產生」為標準,若其本具有犯意,則國家對其犯罪
挑唆,僅為合法誘捕偵查(機會提供型);反之,則為違法陷害教唆(犯意誘發型)。
(2)而客觀說判斷重心設定在國家偵查行為之界限,檢驗基準至少有四:是否已存有被告之
犯罪嫌疑?誘餌行為之被動性、誘餌行為的方式及強度、被告最終之犯罪範圍是否超過
挑唆行為?
(3)小結:歐洲人權法院採客觀說,惟我國通說與實務採主觀說,且客觀說縱於我國適用,
仍不免流於前科之判斷,故本文採主觀說
2.查本案丁本無犯意,而係受甲乙之挑唆而生,故應認為屬違法之陷害教唆(犯意誘發型)
(二)丁所取出一小包交易用之安非他命,無證據能力
1.按學說違法之陷害教唆之效果為何,有訴訟障礙說、免訴、不受理說惟實務採取 158-4 權
衡說,故仍須依照 158-4 進行權衡
2.次按 93 台上 664 判例操作 1548-4 應參考:(一)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二)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三)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
形)。(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五)犯罪所
生之危險或實害。(六)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七)
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八)證據取得之違法對
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2.查本案,實施之公務員明知違法、且侵害丁之隱私權甚重應認無證據能力
(三)甲乙逮捕丁之行為合法
1.按刑事訴訟法 88 條第一項現行犯得逮捕之,無須搜索票。
2.查本案丁為持有一級毒品之現行犯,甲乙自得合法逮捕之
(四)甲乙對丁之手提包搜索符合 130 之附帶搜索,屬合法搜索。惟對於置物櫃之搜所屬違法搜
索
1.按刑事訴訟法 122、128 搜索需以法院簽發之搜索票為之(令狀原則之要求)僅於符合
同法 130、131 第一項、131 第二項、131-1 始得例外為無令狀搜索
2.按刑事訴訟法 130:「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此為附帶搜索,已合法之拘捕為前提
2.惟附帶搜索之範圍,應僅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蓋因附帶搜索主要理由是保護執法者,
以及證據遭滅失之危險。若非「立即可觸及」自無危險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