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pdf
125.83 KB
2 頁
windows10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
12
調
調112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考試
法院書記官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20160
20460
頁次
2
1
一、甲列乙為被告訴請乙給付甲新臺幣(以下同)100 甲主張乙於五
年前向甲借款 100 萬元約定返還期間為五年而乙逾期未對此乙主
張兩造原為好友乙與甲協商後甲已同意乙得延期半年清償之請求
對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甲於準備程序中未為否認,亦未為明確之陳
於歷經數次準備程序期日與言詞辯論期日後甲於第一審之程序後階
(準備程序終結後)爭執此合意延期清償之事實並主張僅同意乙延
期半個月清償。試問:如何評價甲之相程序行為之效力?(25 分)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
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
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甲擬先依民法第
997 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
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
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
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若甲對先位之訴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而第二審法院認為甲先位
之訴為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13
若第一審之判決書於民國(以下同)112 73日合法送達予兩造
甲於同年 720 日提起上訴,復又於同年 726 撤回上訴,乙則
未提起上訴。試問:本件之判決何時確定?(12
代號
20160
20460
頁次
2
2
三、被告甲涉犯貪污罪嫌(屬強制辯護案件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經辯
護人與檢察官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
定羈押。嗣後被告之辯護人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依法審查
後,認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許可具保而停止羈押並命被
告甲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惟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檢
察官向法院聲請撤「原停止羈押之裁定再執行羈押法官行再執行
羈押審查庭時,僅被告及檢察官到庭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
再執行羈押理由及必要性裁定再執行羈押試論法院行「再執行羈押
之程序是否合法?理由安在?(25 分)
四、檢察官以甲涉犯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審判期日時,
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更正法條為刑法 321 條第 1項第 1「侵入住宅竊
盜罪」法院審理結認為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與審理結果認定之
犯罪事實之間具有同一對甲為刑法第 321 11款有罪判決
然未在判決理由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法?(25 分)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