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6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850 全一頁
考試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執達員
科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向乙承租臺北市房屋一間,約定乙必須提供冷氣機、冰箱以及無線網路等軟硬體
設備,約定每月租金八千元,押租金一萬六千元。甲入住後,發現冷氣機、冰箱故
障,沒有網路。遂通知乙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押租金一萬六千元以及租金八千元。
乙拒絕後,甲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甲依戶籍謄本所示,乙未滿 20 歲,父親為丙。試問法院訴訟文書應送達何人,始
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8分)
乙及丙的住處是一棟設有管理室的公寓大廈,法院訴訟文書送達時,由管理人員
收受,試問該送達是否合法?(8分)
甲提起的訴訟,應該適用那一種民事訴訟程序?如果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該向
那一所法院提起上訴?(9分)
二、甲以乙無權占有位於花蓮縣新城鄉之土地為由,起訴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
乙提出抗辯稱,占用土地是經過甲的父親同意,並不是無權占用。請回答下列問題:
訴訟審理後,經法院闡明,乙進而主張與甲的父親間有使用土地之借貸契約存在,
並且因為甲的父親已經死亡,契約關係由甲單獨繼承,兩造間有使用借貸契約。
甲可否追加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8分)
如果甲沒有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乙可否反訴請求確認兩造
間使用借貸關係存在?(8分)
法院判決甲勝訴,乙接到判決書後,連夜把土地交給不知情的丙,自己遷離該處,
不知去向。甲可否於勝訴判決確定後,主張判決的效力及於丙,故丙應返還土地?
(9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
判斷之依據。」請分別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有無之判定,及「合
法調查」之規定各如何?(25 分)
四、被告甲持刀殺死乙後逃逸,偵查中始終未到庭,案經檢察官以甲涉犯殺人罪嫌提起
公訴。第一審審理後,判決甲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5 年,檢察官以甲所犯為最輕
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聲請第一審法院羈押被告甲。試問︰第一審法院應如
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