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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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A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
意,擅自於 A地上興建 B屋,爰依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請求判命
乙拆除 B屋並返還 A地等語。乙則提起反訴,主張:A地及 B屋均為
乙所有,甲無權訴請拆屋還地,爰請求判決確認 A地及 B屋均為乙所有
等語。試問:
乙之反訴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10分)
甲抗辯乙之反訴欠缺確認利益,有無理由?(15分)
二、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持有由乙簽發、丙背書、面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丙連帶給付300萬元等語。乙抗辯:系爭支票上
發票人印文雖為真正,惟非伊所蓋用,伊不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丙則抗
辯:伊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印文亦非真正,甲不得請求伊給付票
款等語。試問:
關於甲所主張系爭支票係由乙簽發及丙背書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
舉證責任?(15分)
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僅丙提起上訴,仍抗辯其未於系爭
支票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等語,則第二審法院應否就甲對乙之請求部
分為審判?(10分)
三、甲住臺北市,於臺北市犯強盜罪後,由家住高雄市之友人乙,將甲藏匿
於其高雄之別墅中,不久為警查獲。甲被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乙被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請詳附理
由說明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得合併審理甲之強盜罪?(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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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某日因故爭吵,甲將乙推倒,致乙受傷,乙遂
至醫院診斷結束後,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乙合法告訴,經檢察官偵
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檢察官提出該診斷證明書,
欲證明甲之傷害行為。惟甲之辯護人主張,該診斷證明書是傳聞證據,
並無證據能力。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