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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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20150
2045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科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為工程款之給付提起訴訟,於第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乙,第一審
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於民國 105 61日送達甲,並於同年 63日送達乙,
甲於同年 622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已逾期?(25 分)
二、原告主張當事人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現已屆清償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抗辯稱其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收受 100
萬元,當事人間並無借款關係。原告為此具狀表示,倘法院認為兩造間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不成立,其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備位聲明所示 100
萬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被告當庭表示,其不同意原告所為之訴之追加。試問:
對於原告追加備位聲明與主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三、警察接獲線民甲密報查獲涉嫌販毒成員 A,另經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認 A犯罪嫌疑
重大,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乃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以及聲押程序。法院羈押訊問
過程中A矢口否認並認遭人誣陷因而請求開示線民甲之身分惟檢察官恐被告 A
對甲尋仇,影響甲人身安全。試問: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法院應如何裁定?
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四、甲偷騎隔壁鄰居之機車,被檢察官依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官於準備程序終結
當庭面告甲下次開言詞辯論庭期日不另行通知請務必於審判期日自行到庭,
如不到庭得命拘提,經載明於準備程序筆錄。詎審判期日前,甲因另案遭檢察官拘
提入監服刑,法院以甲經合法傳喚不到場,行一造辯論判決,並如期宣判,以甲犯
竊盜罪,判處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書記官依甲的住所送達判
決書。試問: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甲的配偶 A代甲收受第一審判決,隔一
個月,前往監獄探監時,告知甲,其竊盜罪已被判處拘役五十日,甲得知後非常生
氣,希望上訴。A立即以配偶身分,以甲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為由,原審認事用法均
有違誤,判決違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A之上訴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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