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20150 
2045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科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為工程款之給付提起訴訟,於第一審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乙,第一審
法院判決甲敗訴,判決於民國 105 年6月1日送達甲,並於同年 6月3日送達乙,
甲於同年 6月22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已逾期?(25 分) 
二、原告主張當事人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現已屆清償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抗辯稱其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收受 100
萬元,當事人間並無借款關係。原告為此具狀表示,倘法院認為兩造間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不成立,其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備位聲明所示 100
萬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被告當庭表示,其不同意原告所為之訴之追加。試問:
對於原告追加備位聲明與主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三、警察接獲線民甲密報查獲涉嫌販毒成員 A,另經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認 A犯罪嫌疑
重大,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乃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以及聲押程序。法院羈押訊問
過程中,A矢口否認並認遭人誣陷,因而請求開示線民甲之身分,惟檢察官恐被告 A
對甲尋仇,影響甲人身安全。試問: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法院應如何裁定?
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四、甲偷騎隔壁鄰居之機車,被檢察官依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官於準備程序終結
時,當庭面告甲下次開言詞辯論庭期日,不另行通知,請務必於審判期日自行到庭,
如不到庭得命拘提,經載明於準備程序筆錄。詎審判期日前,甲因另案遭檢察官拘
提入監服刑,法院以甲經合法傳喚不到場,行一造辯論判決,並如期宣判,以甲犯
竊盜罪,判處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書記官依甲的住所送達判
決書。試問: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甲的配偶 A代甲收受第一審判決,隔一
個月,前往監獄探監時,告知甲,其竊盜罪已被判處拘役五十日,甲得知後非常生
氣,希望上訴。A立即以配偶身分,以甲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為由,原審認事用法均
有違誤,判決違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A之上訴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