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 科: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科 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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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參加的規定如何?(25 分)
二、甲步行於路上遭乙駕駛機車所撞傷,甲主張乙應負賠償責任,即對乙起訴請求損害
賠償,甲應於起訴狀表明何事項?又甲於起訴時傷勢未痊癒,以後尚需支出醫藥費,
甲得於起訴狀就此為如何之適當表明?(25 分)
三、「被告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正在監執行;嗣又涉及殺人罪嫌(法定刑
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之住所送達傳票,
被告未到庭,檢察官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查悉被告另案
在監執行,乃借提被告到庭,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殺人,請求速審速結並聲明放
棄辯護之權利,法院因而未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逕行審判。」試問:
以上偵查程序所為傳票送達,是否合法?理由安在?(8分)
以上偵查程序所為逕行起訴,是否發生起訴效力?理由安在?(7分)
以上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無違背法令?理由安在?(10 分)
四、法院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其意義何在?而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