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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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四等考試
科: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
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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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50
40450
一、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對於分公司所取得之勝訴確定給付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
於總公司?(25 分)
二、原告甲、乙列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對丁之遺
產有繼承權存在。」主張略以: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養子女,依法得繼承丁
之遺產等語。丙則抗辯:其為丁之配偶,丁生前未經丙之同意,單獨收養甲、乙為
養子女,且未經法院認可,故丁之收養為不合法,丙為丁之唯一繼承人等語。請附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10 分)
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甲具狀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其效力為何?就乙之訴訟部分
是否有影響?(15 分)
三、住所在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之某甲於民國(下同)101 25日具狀,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某乙於 100 5月間以投資生意為由向某甲
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嗣屆清償期並未返還,因認某乙涉有詐欺罪嫌。檢察官某丙
偵查後,以某乙並未對某甲實施詐術,本件純屬民事債務糾紛,而於 101 315
日對某乙為不起訴處分。書記官某丁於 101 318 日製作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並
於同月 19 日以掛號郵件送達不起訴處分書給某甲,惟郵差某戊於同月 20 22 日六
度前往某甲之住所按捺門鈴多時均無人回應,某甲居住之公寓復無設置管理員,郵
差某戊乃於同月 22 日(星期四)將該不起訴處分書寄存某甲住所地之派出所,並作
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某甲住所之門首,另一份投入某甲住所之信箱內,以
為送達。試問:
某甲並未前往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惟據告訴代理人即律師
某己告知本件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乃於 101 49日(星期一)親自赴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逾期?
如某甲已於 323
親赴派出所領取不起訴處分書,嗣於 49日始遞狀聲請再議,試問其再議有無
逾期?(25 分)
四、甲持西瓜刀強盜乙之財物,當場遭警察逮捕。二審法院審判時,法官未提示該扣案
之西瓜刀,僅提示內載有該西瓜刀之扣押物清單,並問甲有無意見。嗣經二審法院
判決甲有罪,甲不服,以該二審法院審判未依法提示證物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試
問,該上訴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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