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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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調
調110
考試別
司法人員
四等考試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20540
頁次
1
1
一、甲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乙承租甲所有之 A
(坐落宜蘭縣,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
管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房屋,亦不付租金,爰依租賃物返還請
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遷讓交還 A,並請求支付所欠之租
金。臺北地院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宜蘭地方法院管轄。乙不服裁定
提起抗告,理由為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試問:抗告法院應如何
裁判?(25 分)
二、甲110 81107
120 日至其診所看診,惟乙至今並未支付相關診治費用共新臺幣
10 萬元乙於第一審未提出時效之抗辯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提出?(25 分)
三、何謂「告訴乃論之罪」請舉出二種分列在不同罪章的罪名為例說明?告
訴乃論之罪未經被害人或告訴權人告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可否啟
動調查?非告訴乃論之罪,直接被害人能否提出告訴及聲請再議?其理
由為何?請說明「告訴不可分原則」最新修法內容。25 分)
四、刑事訴訟法有再審和非常上訴兩種非常救濟手段,請分別說明此二種制
同?民國 104 2月再審制度針對刑事訴訟法 420 條有重大修正,
以該條修法為中心,說明再審修法之原因及主要修法內容?(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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