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司法特考 四等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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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2055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執行員
科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出租人甲向承租人乙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後訴請乙遷讓房屋惟乙置之不理,
故甲起訴請求乙及其連帶保證人丙連帶給付所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暨自
民國 105 8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每月賠償損害金 5萬元在訴訟程序中,
甲於乙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丙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向法院撤回對丙之訴訟,並
就對乙請求之損害金額減少為每月 3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向法院撤回對丙之訴訟,是否應得丙之同意?甲將來是否得再對丙提告?甲對
乙請求之損害金額減少為每月 3萬元,是否應得乙之同意?(15 分)
乙於訴訟中以甲欠其價金 8萬元主張抵銷,若此案判決確定後,其既判力之範圍
為何?(10 分)
二、原告甲將其所有 A屋租與被告乙,租期屆滿,乙拒返還 A屋,甲乃根據所有權所生
之物上請求權或租賃關係消滅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訴請法院擇一訴訟標的,判
令乙返還 A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依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甲之訴訟應屬於何種訴之合併?如法院認甲之訴訟其中一
請求合法且有理由者,應如何判決?既判力範圍為何?(15 分)
關於雙方是否存有租賃關係之事實,應由何方負舉證責任?(10 分)
三、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
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
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
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
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司法警察甲,報經檢察官許可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載明案由與標的為「毒品案件
之相關物證」,地點為乙的住家,經法院准許,持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乙住家,卻發
現乙家中藏有非法制式手槍一把,未向法院聲請許可,即加以扣押並送交檢察官處
理,試問此扣押是否合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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