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獎勵教師學術研究與創作發表審查細則
95.1.24九十四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5.6.13九十四學年度第18次行政會議修正
97.5.26九十六學年度第14次行政會議修正
98.4.14九十七學年度第14次行政會議修正
99.8.24九十九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
101.6.19 100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正
102.8.20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
103.6.17 10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
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學術研究及創作發表,特依「本校獎勵教師學術研究與創作發表實施辦法」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獎勵教師學術研究與創作發表審查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本校專任教師任教滿一年以上者,皆為獎勵對象。得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向教務處申請參加甄選。
獎勵經費來源:
由學校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暨自籌經費支應。
獎勵之類別:
(一)學術論著類:指正式出版之學術論著或專書等。
(二)論文發表類:指於學術期刊發表之論文。
(三)展覽或表演類:包括創作展覽與演出等成果。
以上三類獎項,每年獎勵名額及金額視當年經費預算及申請人數而調整;惟每類獎項僅能申請1案。
申請獎勵之學術論著(或作品)須為:
申請者之原著(原創作品),並於申請時二年內發表之論著(作品)。
申請者須為該論著(作品)之第一順位作者,或經其他共同作者推薦為本論著(作品)之主要貢獻者。
論著應為公開出版並標有國際標準書碼ISBN;作品需要有公開展演相關證明。
獎勵之學術論著、論文(或作品)不包括已獲本校及其他單位補助之研究成果、編著之教科書、翻譯著作、研究成果報告或已發表之論文彙編。
獎勵參考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
1. 學術論著:國際性出版社出版(具正式審查程序的出版社)出版之學術著作,經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部獎額5至8萬元。
2. 論文發表:具有國際標準之學術期刊論文,於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所收錄之學術期刊為原則,經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篇論文(或每人)獎額3至6萬元。
3. 創作作品發表或展演:需得到國際競賽獎項者或經國家級美術館以上典藏之作品;受邀於國際性或國家級展演場地展覽或演出者,經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部作品(或每人)獎額3至6萬元。
(二)第二級—
1. 學術論著:國內知名出版社出版(具正式審查程序的出版社)出版之學術著作,經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部獎額3至5萬元。
2. 論文發表:收錄於EI(Ei Engineering Village 2)、TSSCI(Taiwan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正式名單或科技部評鑑優良之期刊為原則,經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篇論文(或每人)獎額為2至4萬元。
3. 創作作品發表或展演:需得到全國性(含兩岸)競賽獎項者或經國內公立機構、美術館、展演中心典藏之作品,受邀於直轄市級展演場地展覽或演出者,經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部作品(或每人)獎額2至4萬元。
(三)第三級—
1. 學術論著:正式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著作,經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部獎額1至3萬元。
2. 論文發表:不在上述範圍內,但收錄於具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經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篇論文獎額為1至2萬元。
3. 創作作品發表或展演:經審查後公開之作品展覽者或不在上述範圍內經本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者。每部作品(或每人)獎額1至2萬元。
申請程序與審查事項:本獎助之申請每年受理一次,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乙份,檢具申請表所列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學術性活動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獲獎名單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