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校際選課單
說明:1.校際選課應依兩校系(所)共同訂定之「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規定選修課程,未訂有合作協議之校際選課無效。
2.以該學期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限。 3.粗框內各項資料請學生正楷書寫。
學生姓名 | 學 號 | ||||||
身分證字號 | 年 級 |
年級 | |||||
系所組別 | 申請年度 | 學年度第 學期 | |||||
聯絡電話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擬選修課程資料 | |||||||
開課學校: | 系所別: | ||||||
開課學校 | 科目名稱(請寫完整名稱) | 學分 | 課程程度 | 課程性質 | 任課教師 | ||
中文: 英文: | □學士班 | □半年課 □全年課 |
國立臺灣大學核定:(請依.......之順序辦理) | ||
系(所)主管簽章 | 會簽單位 | 所屬教務單位蓋章 (註冊組、研教組、醫教分處) |
已簽訂校際選課協議 | 師資培育中心(非教育學程學生免會) | (1)已簽訂校際選課協議 (2)本校該學期未開授該課程 |
開課學校核定: | |||
任課教師簽章 | 系(所)主管簽章 | 教務單位蓋章 | 出納組(繳費)蓋章 |
已繳交學分之學分費 |
本單完成核定後,請影印3份分送學生(1)所屬系所(2)開課學校系所(3)開課學校教務單位,正本送國立臺灣大學教務單位。 |
註:1.本校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本校與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雙方學生校際選課,依原肄業學校規定繳費,免繳開課學校學分費;本校生選修上述兩校通識課程者,請至本校共同教育中心網頁下載專用表。本校生線上申請臺藝大一般課程,流程請參考連結。
2.碩、博士班學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3.外校學生依規定至本校辦理選課後,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4.學生經本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不得以其他大學學生身分跨校修讀本校課程。
製表日期:2019/07/25(保存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