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院雕塑學系
畢業展作品及創作審查辦法
102年11月19日本系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01月16日本系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06月21日本系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為鼓勵學生創作風氣,提倡創作水準,本系畢業生應具備之畢業程度及學習成果,於畢業前舉辦畢業展為必要之學習活動,並含括於各主修課程之內,特訂定本辦法如下:
畢業展覽展出作品審查:
一、凡本系應屆畢業生,必須於學期結束前
6
週在規定時間內,於公共場所以聯展或個展方式舉辦公開作品發表展(畢業作品展)一次以上,展出作品於展覽前需經各專題創作課程之老師審核決定是否簽名後方可參與展出。
二、凡畢業作品展,應於每年十一月底提出申請,展出方式、地點、時間、內容,必須經由主修課程教師簽名核可後方可參加展出。
三、展出作品以三、四年級階段完成之作品為原則,雕塑作品不得少於80%,主修工坊課程作品不得少於80%。
四、展出時間以四下第12週為宜,展期間擇日於會場舉行「畢業創作審查」。經申請核准展出者,本系學校核可之展演經費項下酌予補助展出海報、請柬、作品集及主要場地費用。
五、展出作品含四下之作品一件以上通過審查者,得免除當學期之大學部術科學習成效審查。
畢業創作審查:
畢業創作審查時間與畢業作品審查同時辦理。
1.備妥個人作品集一式三份當日繳交(兩份供評審老師查閱,一人一冊及電子檔於系辦留存)。
2.PPT檔案於審查前一週交給畢籌會活動組彙整。
3.PPT檔案與作品集內容:
(1)個人簡歷與學習經歷。
(2)創作理念與作品說明(作品集至少三千字) 。
(3)主要作品數量至少五件(專業主科至少四件,必須為三年級進入工坊之後之創作)。
評審場次:分二場次,畢業生依排定序號及場次指定時間報到參加面試。未依排定時間參審者,需待所有序號審查完畢後輪遞。當天下午三點前未報到者,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不予補審,並以『不通過』論計。
評審時限:十分鐘,口頭報告三至五分鐘,其餘時間評審老師問答。
評分等級:分『通過』及『不通過』兩等級,於評分表中圈注註明。
參、上述評審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專兼任老師約五至七名共同組成。評審結果由召集人召開全體評審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簽字署名確認,於一週內由系辦公告。不通過者以未達畢業門檻處置。
肆、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