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碼寶貝/行動e碼申請書暨約定書 |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 茲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申請下列以勾選之動態密碼卡服務共 項,並願遵照本申請書背面有關約定辦理。
一、申請動態密碼卡:種類 e碼寶貝【0646】 行動e碼【064N】(可複選)。
二、掛失 註銷暫禁恢復同步e碼寶貝【0646】/行動e碼【064N】(行動e碼,僅供掛失功能)。
三、使用管道:
(一)個人網路銀行。
(二)全球金融網 管理經辦/主管人 放行人員人全球金融網e碼寶貝登入驗證。(本項業務限使用e碼寶貝)
(三)電話銀行。(本項業務限使用e碼寶貝)
四、「e碼寶貝/行動e碼」使用方式(本項限個人網銀用戶申請):
預設為每筆交易均可選擇是否使用「e碼寶貝/行動e碼」作為安控機制。(端視立約人是否有申請其他安控機制) 如要求每筆轉帳交易均須使用「e碼寶貝/行動e碼」,則請勾選下列選項:
限定每筆轉帳交易均須使用「e碼寶貝/行動e碼」(即使已申請SSL為安控機制者,亦須使用e碼寶貝/行動e碼作為安控機制)。
五、網路銀行轉帳額度:
約定帳戶轉帳部分(包括跨行轉帳及轉帳至銀行第三人帳戶),每筆轉出金額及每戶每日累計轉出最高限額約定 萬元(最高可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六、電話銀行轉帳額度:
約定帳戶轉帳部分(包括跨行轉帳及轉帳至銀行第三人帳戶),每筆轉出金額及每戶每日累計轉出最高限額約定 萬元(最高可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八、立約人授權下列人員代理領取相關文件、密碼單及安控設備(本人或非自然人立約人代表人親自領取者免填):
代理人 | 職稱(非自然人立約人適用) | 身分證字號 | 連絡電話 | 立約人親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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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定書人特此聲明已於合理期間詳閱背面全部條款並充分瞭解其內容且同意遵守後方始簽章。
立約定書人: | (本人或非自然人立約人代表人請親簽) | 原 留 印 鑑 | ||||||
身分證號/統編: |
| 印鑑參照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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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註1): |
| 電子信箱(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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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網使用者員工編號(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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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個人網路銀行用戶申請行動e碼須留立約人手機門號,以資啟用驗證。
(註2) 全球金融網用戶申請e碼寶貝可填寫本申請書或另行提供「全球金融網申請書暨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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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簽收(點收安控密碼與相關文件共 項:(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銀行查驗)
種類 | 契約正本 | 行動e碼啟用驗證碼單 | e碼寶貝 | 本人、代理人或非自然人立約人代表人簽章 | 核對身分 |
數量 | 份 | 份 | 個 |
經襄 正科 經 驗
副理 副長 辦 印
第一條 申請資格
凡已向銀行申請個人網路銀行、全球金融網或電話銀行轉帳服務之立約人,得申請使用「e碼寶貝或行動e碼」,應用於使用者登入身分驗證、轉帳、匯款、預約轉帳、匯款及無存單定存之開立與解約等交易。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本申請書暨約定書之用詞,其定義如下:
一、動態密碼:又稱一次性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係指每次使用的密碼均不相同,且每組密碼僅可使用一次。
二、動態密碼卡:為存放動態密碼卡號並依此產生動態密碼之機制,依存放載具種類,有實體載具與安裝於隨身攜帶的行動裝置App兩類。銀行提供此兩類機制之名稱分別為「實體e碼寶貝」及「行動 e碼」,統稱為「動態密碼卡」。
三、動態密碼卡號(以下亦稱「e碼」):指用以識別動態密碼卡之唯一序號值,此值於立約人申請開通動態密碼功能後,由銀行資訊系統將之與立約人身分證字號/統編(企業代碼)綁定。
四、實體動態密碼卡(以下稱「e碼寶貝」):指動態密碼(OTP)專屬之實體載具,用來每次產生動態密碼(OTP),載具上設有按鈕與螢幕,用以顯示密碼供立約人於網路銀行網頁輸入以驗證交易。
五、行動動態密碼卡(以下稱「行動 e碼」):指產生動態密碼的軟體應用程式(Mobile App),其具備與「e碼寶貝」相同之安控功能,可供立約人自行下載安裝於隨身攜帶之行動裝置。銀行提供立約人使用之行動動態密碼App名稱為「兆豐行動 e碼」,該應用程式僅供支援iOS或Android平台之行動裝置使用,立約人須以該應用程式經網路向銀行資訊系統申請下載其專屬之「e碼」,始能有產生OTP功能。
六、啟用驗證碼:指立約人於「行動e碼」申請下載其專屬之「e碼」時須輸入之8位數驗證碼,供銀行作為核對身分之用。啟用驗證碼於櫃臺申請時由櫃員印發,其有效期限為10個日曆日,逾有效期限立約人需重新申辦。
七、登入密碼:指立約人安裝「行動e碼」後,每次開啟「行動e碼」時均需輸入之密碼。驗證方式由立約人自選,可為文數字密碼輸入(6位數字)或圖形手勢輸入(以連續無中斷方式於「行動e碼」所提供之數字鍵盤滑出5至12位數字)或可透過iOS系統TouchID驗證等三類。
八、安全密碼:立約人每次使用「行動e碼」產生動態密碼時,均須輸入6至16位數字之安全密碼,本密碼由立約人自訂,且得由立約人自行於「行動e碼」中修改。
九、推播確認: 銀行依立約人指示,將交易資料透過行動網路傳至「行動e碼」,由立約人直接於「行動e碼」上查看交易內容並完成交易確認之程序。
十、交易確認碼:亦稱挑戰回應覆核方式,為使用動態密碼卡加強交易內容核驗之程序;進行交易時,立約人須依網頁指示將網頁顯示之特定值或交易之特定內容(例如收款帳號、金額之末四碼)作為「挑戰值」輸入動態密碼卡,再以產生之密碼作為「回應值」填回交易網頁指定欄位,經系統驗證以完成交易。
第三條 動態密碼卡之申請及使用限制
動態密碼卡供個人網路銀行、全球金融網或電話銀行使用者申請,其限制如下:
一、個人網路銀行使用者申請以「e碼寶貝」及「行動e碼」各一組為限。
二、電話銀行及全球金融網使用者僅供申請「e碼寶貝」一組。
三、「行動e碼」不得用於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帳號。
四、「e碼寶貝」或「行動e碼」使用於交易覆核,立約人應於100秒有效期間內完成「動態密碼」輸入交易網頁或推播確認之程序,逾時視同立約人放棄交易。
五、立約人申請「行動e碼」得選擇以掃描QR Code登入網路銀行,使用該項功能時,「行動e碼」需與網路連線,並於「行動e碼」填入網銀使用者代號,再於網頁輸入網路銀行密碼完成登入;「行動e碼」提供使用者代號留存之功能,惟嗣後立約人於網路銀行內修改使用者代號後,須重新輸入修改後之使用者代號。
第四條 行動e碼之使用須知
「行動e碼」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各款約定:
一、立約人下載銀行「兆豐行動e碼」之應用程式前,應確認供下載之行動裝置係支援iOS或Android系統;供下載之行動裝置如經更改原廠之控制程序(如Jail breaking 、 Rooting),應用程式亦將無法運作。
二、立約人使用「行動e碼」前,應先於其所使用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安裝防毒軟體,以避免公司、團體或個人重要資料因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遭惡意程式破解而導致資料外洩。
三、立約人應注意自己所使用之行動裝置是否有疑似遭破解之情形,並避免安裝來源不明之程式,若有疑似遭破解之狀況,請勿使用「行動e碼」服務,以免相關帳戶、公司、團體或個人重要資料外洩。
四、銀行所核發「行動e碼」啟用驗證碼,立約人應妥善保管,不可洩漏予第三人知悉,須自列印啟用驗證碼單日期起,十日內完成「行動e碼」開通使用之程序,逾時需須至櫃臺重新申請。
五、立約人於其所使用之行動裝置完成「e碼」之安裝與啟用後,該行動裝置即為立約人與銀行所約定之安控設備,立約人對該安控設備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任。立約人如欲移轉與銀行所約定之行動裝置給他人使用,應於事前洽銀行櫃臺或於銀行網路ATM註銷所使用之「e碼」。
六、「行動e碼」須以時間做為產生OTP之因子,時間為依循世界標準(UTC,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立約人如自行修改行動裝置與UTC之時間差距,將無法產生有效密碼。
第五條 e碼寶貝及行動e碼之掛失、註銷及失效
e碼寶貝及行動e碼之掛失、註銷及發生失效,應遵守下列各款約定:
一、掛失:
(一)立約人發現遺失「e碼寶貝」,應儘速以電話通知銀行櫃臺辦理掛失手續或自行於全球金融網、個人網路銀行辦理掛失,如需恢復使用應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
(二)立約人遺失安裝「行動e碼」之行動裝置,應儘速以電話通知銀行櫃臺辦理或於個人網路銀行自行辦理,惟「行動e碼」經掛失即為失效,如需恢復使用,須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或於線上重新申請。
(三)立約人如申請操作每筆轉帳交易均須使用「動態密碼卡」時,如遇「e碼寶貝、行動e碼」全部掛失之情形,立約人如欲恢復使用,須攜帶身分證件、原留印鑑至銀行辦理,或於線上重新申請「行動e碼」服務,方能恢復使用轉帳服務。
二、註銷:
立約人得於銀行櫃臺辦理註銷「e碼寶貝」或「行動e碼」。申請使用「行動e碼」之立約人除依前述方式外,亦得於線上自行辦理「e碼」註銷。
(一)立約人已申請「行動e碼」,得於行動裝置網路連線狀態下,自行於「行動e碼」之「e碼管理」操作介面選擇「e碼終止服務」將指定之「e碼」申請註銷。
(二)「e碼寶貝」或「行動e碼」一經註銷即不得使用,立約人如欲恢復使用,需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重新申請或「行動e碼」得於線上申請。
(三)立約人申請註銷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銀行即併同註銷立約人所使用之「e碼寶貝」或「行動e碼」。
三、失效:
(一)立約人使用「e碼寶貝」或「行動e碼」進行交易時,未能正確將產生之動態密碼鍵入至網路銀行交易頁面之輸入欄或使用於電話銀行交易之電話數字鍵;或於交易確認碼方式執行交易時,未能將正確網路銀行交易頁面之挑戰值輸入動態密碼卡,並將因而產生之錯誤「回應值」鍵入交易頁面之輸入欄中。上述錯誤連續3次,依申請類別不同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行動e碼」即自動失效,立約人須赴銀行櫃臺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或於線上重新申請。
2.「e碼寶貝」所產生之動態密碼將無法於網路銀行使用,須赴銀行櫃臺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辦理恢復使用。
(二)立約人使用「行動e碼」,如有下列情況,其內存之「e碼」將自動失效:
1.登入密碼輸入錯誤達七次(含),即無法開啟「行動e碼」,立約人須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於銀行櫃臺辦理或於線上註銷「e碼」並於行動裝置重新安裝「行動e碼」,並依程式之操作指示完成「e碼」重新下載程序。
2.安全密碼輸入錯誤連續達三次(含)即無法使用,立約人須填寫申請書於銀行櫃臺辦理或於線上重新申請。
3.安裝「行動e碼」之行動裝置如經更改原廠之控制程序(如Jailbreaking、Rooting等),將導致「行動e碼」無法使用。
(三)「e碼寶貝」以內置之電池提供電力運作,電池有效期約為三至四年。電池失效即無法使用,立約人須另於銀行櫃臺申辦始得繼續使用。
四、本條所稱「線上申請」之網址為:網路ATM https://netbank.megabank.com.tw/natm/
第六條 交易額度
使用「e碼寶貝或行動e碼」進行交易,其交易限額如下:
一、電話銀行轉帳服務:
跨行匯款及轉帳至銀行第三人約定帳戶之轉帳額度為每筆轉出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戶每日累計轉出金額分別各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立約人如已申請「e碼寶貝」,得申請將上述限額提高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網路銀行轉帳服務:
(一)跨行匯款及轉帳至銀行第三人之約定帳戶之轉帳額度預設為每筆轉出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戶每日累計轉出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立約人如已申請e碼寶貝或行動e碼,得申請將上述限額提高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非約定帳戶轉帳:每筆新臺幣十萬元,每日累計轉出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立約人得於網路銀行操作轉帳交易時選擇使用「e碼寶貝或行動e碼」與否,若選擇不使用「e碼寶貝或行動e碼」之轉帳交易,其轉帳額度係按原有額度計算。
三、全球金融網服務:
(一)約定帳戶轉帳:網路銀行跨行匯款及轉帳至銀行第三人約定帳戶,每筆轉出金額及每戶每日累計轉出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立約人得自行修改為每筆與每日均無上限。
(二)非約定帳戶轉帳:每戶每筆及每日累計轉出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七條費用
動態密碼卡作業之收費標準,由銀行訂定並公告於官方網站(https://wwwfile.megabank.com.tw/upload/FI06/兆豐商銀電子金融業務收費標準.pdf),並得隨時調整,但調整日60日前應公告於銀行官方網站。立約人申請註銷e碼寶貝,卡片不須收回,銀行亦不退費。
第八條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有關銀行蒐集立約人、立約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及聯絡人(以下合簡稱「立約人等」)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立約人等可至銀行網站(https://www.megabank.com.tw/other/bulletin08_1.asp?sno=390及https://www.megabank.com.tw/other/bulletin08_1.asp?sno=396)查詢。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等就銀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銀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等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銀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等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等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銀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等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等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銀行客服(0800016168)或於銀行網站(https://www.megabank.com.tw/other/bulletin08_1.asp?sno=390及
https://www.megabank.com.tw/other/bulletin08_1.asp?sno=396)查詢。
立約人等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人等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銀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立約人應協助銀行將本條約定內容轉知第一項所列之其他人員(即立約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及聯絡人)。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
一、銀行依本申請書暨契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銀行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明銀行依本申請書暨契約書提供之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解除權之規定。
二、銀行依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所提供之服務,立約人得以書面(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或電話(0800-016168)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訴。
第十條 免責事由
立約人因自行安裝來源不明之程式或其他違反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條款之事由,導致其所使用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遭駭客破解、資料喪失、資料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損失等情形,銀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
本申請書暨約定書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申請書暨約定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申請書暨約定書而涉訟者,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首次受理本業務申請之國內銀行營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