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法制、經建行政
科目:商事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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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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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公司之部分廠房出
售予乙股份有限公司,雙方並已依約履行。在之後召開的甲公司董事會
中,董事 A質疑董事長 B主導該案,有賤賣公司資產之嫌。B遂詢問在
場所有董事,是否同意將該廠房出售追認案列入下次股東會議程,提請
股東會討論,此一提議獲得在場之多數董事的同意。嗣後,在甲公司股
東會中,「廠房出售追認案」獲得出席股東表決權中絕大多數的支持,
決議通過。請問甲公司股東會就「廠房出售追認案」加以決議,是否因
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請就決議內容合法、違法之可能理由,詳細分析
論述之。(30 分)
二、A經營小本生意,A之姪子 B也來幫忙。因業務需要,A平日常需簽發
支票支付小額貨款,但 A分身乏術,又對 B信任有加,A乃將個人印章
及支票本交給 B,並授權其可代為簽發支票以支付貨款。後因 B之兄 C
欠下債務,債權人 D追討甚急,C求助於 B,B乃以其手邊之 A的印章
及支票,簽發支票予 D,以清償 C之債務。嗣後,D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予其債權人 E(E不知 B、C、D間就本支票簽發之過程)。若 E屆期提
示支票不獲付款,請問 E可否向 A行使追索權?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
(20 分)
三、出口商甲以 CIF 條件出售一批鐵捲給巴西商乙,委我國籍運送人丙承
運。貨物裝載上船後,丙簽發一套三份無不得背書轉讓記載之正本載貨
證券給甲,載貨證券上記載甲為託運人,乙為受貨人及受通知人。貨抵
巴西後,因乙需貨孔急,出具擔保提貨書,丙在乙未繳還載貨證券的情
況,便放貨給乙。詎料甲乙間存有貿易糾紛,乙並未支付貨款給甲,持
有載貨證券並受有貨價損失的甲向運送人丙為貨物全損之求償。本件運
送人丙是否應負責?法律基礎為何?設丙應對甲負責,就甲之貨價請
求,丙可否主張海商法單位責任限制?就丙之賠款損失,丙可否依據擔
保提貨書向乙請求?試分別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