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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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科:法制、經建行政
科目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2070
22370
頁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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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公司之部分廠房出
售予乙股份有限公司,雙方並已依約履行。在之後召開的甲公司董事會
中,董 A質疑董事長 B主導該案有賤賣公司資產之嫌B遂詢問在
場所有董事,是否同意將該廠房出售追認案列入下次股東會議程,提請
股東會討論,此一提議獲得在場之多數董事的同意。嗣後,在甲公司股
東會中,「廠房出售追認案」獲得出席股東表決權中絕大多數的支持,
決議通過。請問甲公司股東會就「廠房出售追認案」加以決議,是否因
決議內容違法而無效?請就決議內容合法、法之可能理由,詳細分析
論述之。30 分)
二、A經營小本生意A之姪子 B也來幫忙因業務需要A平日常需簽發
支票支付小額貨款 A分身乏術又對 B信任有加A乃將個人印章
及支票本交給 B並授權其可代為簽發支票以支付貨款。後因 B之兄 C
欠下債務債權人 D追討甚急C求助於 BB乃以其手邊之 A的印章
及支票簽發支票予 D,以清償 C務。嗣後,D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予其債權人 EE不知 BCD間就本支票簽發之過程)。若 E屆期提
示支票不獲付款請問 E可否向 A行使追索權?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
20 分)
三、出口商甲以 CIF 條件出售一批鐵捲給巴西商乙,委我國籍運送人丙承
運。貨物裝載上船後,丙簽發一套三份無不得背書轉讓記載之正本載貨
證券給甲,載貨證券上記載甲為託運人,乙為受貨人及受通知人。貨抵
巴西後,因乙需貨孔急,出具擔保提貨書,丙在乙未繳還載貨證券的情
況,便放貨給乙。詎料甲乙間存有貿易糾紛,乙並未支付貨款給甲,持
有載貨證券並受有貨價損失的甲向運送人丙為貨物全損之求償本件運
送人丙是否應負責?法律基礎為何?設丙應對甲負責,就甲之貨價請
求,丙可否主張海商法單位責任限制?就丙之賠款損失,丙可否依據擔
保提貨書向乙請求?試分別申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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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乙壽險公司的受僱業務員,甲向丙招攬投資型保單時,以乙壽險公
司商品文宣夾帶甲自行製作之精美 MEMO 方式為招攬。乙公司商品文
宣印有「不保證最低投資收益及不負責投資標的盈虧」等細小用語,甲
自製 MEMO 上則載有保證保本率 105% /年明顯字眼 MEMO 並蓋有
乙公司之營業處章。丙投保後,發現收益不僅不如預期,甚至低於保本
率。試問:乙是否應對丙負責該 MEMO 所載保證保本率之差額損失?
設乙應對丙負責,則乙可否向甲請求該差額損失賠款?(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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