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商事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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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三等考試
法制
經建行政
商事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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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擬於民國(下
同)108612日召開股東常會預定決議事項為承認107年度營業
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核准107年度盈餘分派議案A公司108524
日寄發開會通知,而開會當天,出席股東之持股數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八十,在決議通過上述事項後,股東甲因與總經理乙之間有私
人恩怨,竟提出「解任總經理乙」之臨時動議,藉機大肆批評乙之經營
績效較其他同業經理人差,並獲得在場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試附理由說明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25分)
二、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公司門製造家電產品在採購原料支付貨
款上,為使資金調度更有空間,擬以簽發遠期支票方式,付款給往來廠
商。為此,A公司在 B銀行設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簿使用雙方約
定戶名為 A公司印鑑除公司印章及董事長乙之私章外為避免董事長
乙濫行開立支票,故再加上一位監察人丙之私章,如支票上有任一印章
不符,即應退票。A公司多年來,即以公司、董事長乙及監察人丙三印
章簽發之支票支付貨款給往來廠商 A公司近日因產品瑕疵導致
業績一落千丈,進而爆發財務危機,多張支票不獲兌現,長年往來廠商
C為受害人之一。廠商 C以執票人地位主張,A公司董事長乙,依法為
公司代表人,有當然代理公司簽發支票之權,但監察人丙並非當然享有
此代理權且丙在簽發支票時未記明係代理 A公司而發故應令監
察人丙負共同發票人之責任。試評析廠 C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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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出口 A公司販售鋼材給越南進口商 B公司,A司委託 C海運
公司將該批鋼材從臺灣高雄港運抵至越南胡志明港,A公司交付貨物給
C海運公司後,C海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二份給 A公司,而該載貨
證券上記載著 A司所聲明之貨物性質及價值當系爭貨物運抵胡志明
B公司未提示及交回任何一份載貨證券之前提下,僅 B公司與 A
公司間之書面買賣契約 C海運公司表示其為系爭貨物之受貨人
C海運公司不疑有即放行系爭貨物, A公司自始至終均未收到 B
公司之價金給付A司對於 C海運公司之違約放貨請求 C海運公司
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適逢全球鋼材需求暴增,價格逐日攀
A公司主張 C海運公司應依照賠償之債的一般原則而回復原狀
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請附理由回答A公司得否主張 C海運公司違
約放貨,請求 C運公司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25分)
四、A人壽保險公司為了招攬業務,搶奪市場龍頭地位,在其推出之各種人
壽保險中,特約約定要保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
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請附理由說明此項特約是否有效?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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