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行政執行官
科 目: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考試時間: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5分)
承上,如乙對住於臺北市之丙有金錢債權,甲聲請就乙對丙之金錢債
權及乙坐落於桃園市之不動產為執行,問本件臺北地院、臺中地方法
院或桃園地方法院何者係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
否對本件所有執行標的均得逕為執行行為?(10 分)
又乙對丁保險公司(總公司位於臺北)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甲欲聲
請對其強制執行,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為何?(10 分)
二、債權人甲、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 A屋,
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嗣甲向
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問:
執行法院是否應得乙、丁同意方得裁准延緩執行?(10 分)
嗣於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僅甲於10 日內聲請續行
執行,乙並未聲請,則乙是否生視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效果?(15 分)
三、A公司及其從屬公司 B公司分別於市場上購入 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達其已發行股份總數 30%及25%。其後,A公司之
法人代表甲、乙及 B公司分別在 C公司董事選舉中當選為董事(C公司
共有五席董事),甲並獲選為 C公司董事長。由於 A公司之另一家 D從
屬公司近期發生資金調度困難,甲遂在 A公司的指示下,將 C公司之資
金六千萬元無息貸予 D公司,並以高價購買 D公司之庫存商品。就上述
行為,請問 C公司的債權人及小股東有何權利得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