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司法特考 三等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試卷

pdf
98.2 KB
3 頁
win7 2007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別:三等考試
組:行政執行官
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10560
頁次:3
1
一、甲為 A軍事學校學生,因學期成績不及格,遭 A於民國(下同)79
10 25 日予以退學,並自同日起生效。依行為時,國軍各軍事學校退
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規定,甲應賠償其在校期間費用,共計新
70 萬餘元A自甲退學時起並未積極行使其返還系爭費用請求權。
A直至 93 年間,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甲上述費用發支付命令,經該
院於 93 11 3日核定支付命令,命甲應向 A清償 70 萬餘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甲依程序,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臺中地方法院於是以民
事裁定,命 A限期補繳裁判費,然 A並未於期限內補繳,而遭裁定駁
回其訴。A再於 93 12 23 日,以函文請甲於 94 120 日前,
清償其所積欠之費用,甲逾期仍未清償。因此A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臺中分署)強制執行甲對此不服而聲明異議
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 95 427 日以聲明異議決定書,撤銷其所屬
臺中分署對甲所為之執行程序A復於 94 61日以函文請甲於同年
15 日前,清償上述費用,甲仍未清償。A乃於 95 710 日,將
行。甲不服,以 A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而消滅為由,於 100 817 聲明異議。請依法令與相關實務見解,
附理由分析本案甲與 A間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據此關係A對甲所應
償還之費用,應進行之程序為何?(25 分)
代號:10560
頁次:3
2
二、甲持有土地一筆位於 A市辦理公共工程範圍內 B主管機關核准徵
收後 A市政府地政局公告徵收並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領取
徵收補償費,因逾期無人領取A遂將該筆款項向管轄法院提存。後因
甲死亡,乙自稱為甲之繼承人,向 A領取上述補償費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嗣後,因訴外人丙向 A查詢系爭補償費,始發現遭冒領。A
旋即發函通知乙要求其於文到翌日起 30 日內繳回上述系爭補償費,
及自領取日至歸還日止,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下
稱系爭函文)。乙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訴願期間,A將系
爭函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該署准予 A向乙之存款銀
扣押一筆債權金額 120 元,並 A市庫乙提起訴願遭駁回後
續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A應給付乙 120 萬元及相關利息
乙其餘之訴駁回。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我國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附理
由分析本件之法律關係,正當程序究應如何進行?(25 分)
三、甲於民國(下同)99 10 12 因拍賣取得訴外人乙所有廠房及土
地,該場址遺有「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事業廢棄物一批A主管
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
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
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
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
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
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A先後於 102
725 日以函文命甲應於文到 1個月內提送「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
計畫」辦理系爭廢棄物清理事宜;同年 10 15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
2個月內,將系爭廢棄物清理完畢。然甲均未於期限內辦理,A乃依同
條項後段規定,於 103 415 日,以函文命甲繳納清理系爭廢棄物
代履行預估費用新臺幣 2百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於 103
812 以訴願決定撤銷 A103 415 日函 A另為適法處
分在案。後來,A遂改以 102 10 15 日函為執行名義,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71 條第 1項前段暨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重新估計清理廢棄
物代履行費用 1百萬元,於 103 911 日,以函文命甲於文到次日
30 日內繳納。甲對該執行行為聲明異議,又經 A上級機關決定,駁
回聲明異議。甲對上述程序不服,應該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附理由詳
述,本案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正確應如何處理?(25 分)
代號:10560
頁次:3
3
四、甲父親乙生前未辦理民國(下同)8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
管機關 A核定,應繳納 85 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下同)1.8 萬元,繳
納期限至 87 915 日。因乙行蹤不明,A遂將繳款書公示送達,於
88 29日發生送達效力,並展延繳納期限至 88 219 日。然乙
於繳納期限屆滿 30 日後,未申請復查,亦未繳納應納稅捐,A乃於 88
11 10 日,將該稅捐債務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執行,經該院以 89 3
27 日核發債權憑證。後因乙於 89 33日死亡,A遂因甲為乙之繼
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應概括承受繼承人之稅捐債務,
並發現甲另有財產可供執行為由 92 11 20 以上開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將本件綜合所得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B
行,B並於 98 615 日,以函文對甲與他人所共有之土地及其上建
物為查封登記。甲不服,應如何尋求權利救濟,請依據法令及司法實務
見解,附理由分析本案之合法性及主管機關之合法執行程序。(25 分)
參考條文
稅捐稽徵法 14
納稅義務人死亡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
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
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
稅捐,負繳納義務。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