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商事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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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三等考試
科: 法制、經建行政
目: 商事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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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 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之董事,
A公司並經 B公司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A公司指派自然人甲代表其執行 B公司董
事及董事長職務。B公司訂於今年 12 30 日召開本年度第 10 次董事會,並已依
公司法規定對各董事發出董事會開會通知。然甲於同年 12 28 日發生交通事故,
多處粉碎性骨折,預估需住院治療 1個月,顯然無法出席主持該次董事會。然該次
董事會有一重大投資議案,已有部分董事表達將予杯葛,A公司之董事表決權之行
使,可能將是決定該議案是否通過之關鍵性一票。請問就該次董事會之主席及 A
司之董事表決權行使,有那些可能模式可以採行?並請說明於各該模式之優缺點。
40 分)
二、甲 A船的所有人,自為「件貨運送」之營業。一日,承載乙所栽植的高山茶葉
1,000 公斤,自基隆港運往高雄港。中途遭遇颱風侵襲,致使雨水與海水滲入船艙,
乙的茶葉全數濕損。事後調查發現,承載該茶葉的船艙,其頂蓋封口橡皮已老化,縱
使通常風雨與海浪亦會輕易滲入艙內。乙遂向甲主張茶葉濕損之損害賠償。甲針對乙
之求償,擬提起海商法之免責抗辯。試問依我國海商法的規定與司法實務的發展,甲
的免責抗辯之可行性。請附具法律理由申論之。(20 分)
甲以自己所有,價值 150 萬之休旅車一輛,向 A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投保車體綜
合損失險,保 120 萬。某日,休旅車停放於路邊合法停車格時,遭躲避警方
追緝之通緝犯乙駕車追撞,甲之車爆炸起火,經鑑定後該車全損。問:A對甲給付
全額保險金後,對乙得否主張任何權利?該權利之行使有無任何前提要件?又,A
對其車損險之部分,30%轉分給國外再保險公司 M(下稱 M),則 M於本案中就其
應分攤比例給付與 A後,對乙有無任何權利?理由為何?(20 分)
四、甲因積欠賭債,受乙之脅迫,簽發一票面金額為 10 萬元的本票予乙,乙為清償對
丙之債務,故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丙對於甲係受脅迫而為發票之事一無所知。
到期日屆至前,丙因有資金需求,故將本票背書轉讓予丁調現,由於丁與甲、乙熟
識,知道甲受乙脅迫之事,但仍接受此一票據。請問:
到期日屆至,甲可否以受脅迫而發票以及丁未善意取得票據為由,拒絕丁之付款
請求?(10 分)
承上題,倘甲拒絕付款,丁可向何人主張票據權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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